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企业采用销售并再购回(非新旧交换交易),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
商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设置“1293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
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借方或贷方余额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