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不良信息
对征信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征信不良信息,是指对征信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06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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