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当期调整法的理由是,
会计变更是变更当期的
会计事项,与以前年度无关。
企业前期采用的
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本身是正确的,只是因新准则、法规的要求或经营情况的变化等而采用新政策、新估计,故会计变更的影响只应在变更当期确认和处理,而不应调整前期项目。
当期调整法的主要缺陷是,变更年度前后采用不同的政策和估计,破坏了
一致性原则,使
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
当期调整法一般适用于一般会计变更,而重大会计变更采用
追溯调整法。
当期调整法将至变更期初止各期应用新旧两种原则所产生的差异总额在会计变更发生当期加以记录,并在
收益表中单独列为一个项目;在变更年度的
比较财务报表中,报告的信息包括依照新的原则编制的当期报表、不经调整仍旧按旧的原则编制的上年报表、依照新原则所编制的备考信息,即如果以前年度也采用新原则所计算的收益数据。因为以前年度采用的
会计原则本身符合会计准则,现因环境变化而采用新的
会计原则,会计变更的累积影响应仅及于当期,而且备考信息的提供提高了各期报表可比性并充分披露重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