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
税金。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交纳的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
计税依据,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正确计算应交所得税的前提。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办法,企业应在会计
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
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
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集中体现。
企业应在
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701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41),核算企业按规定从
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该科目借方反映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贷方反映期末转入“
本年利润”科目的所得税额。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341递延税款”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301),核算企业由于
时间性差异,造成的
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
转销的数额。
“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
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
采用负债法时,“
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用来专门核算企业交纳的
企业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方
发生额表示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借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科目
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缴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