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
羁押、
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强迫失踪可能意味着谋杀,犯下谋杀罪的一方可以否认罪行,因为没有人能提供受害者死亡的证据。造成政治对手失踪也是政权在民众中制造同谋关系的一种方式。
根据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强迫失踪构成反人类罪。2006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各国有义务将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绳之以法。它们不仅应惩治在其领土之上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而且也应惩治其它管辖区域内被指称的罪行:在这些情况下各国必须或追诉或引渡被指称的犯罪者,以使无人能够逃脱审判。
——该公约规定了一系列预防人员失踪的程序保障条款:应将被剥夺自由的人关押在官方场所、登记在册,并记录其一切辗转情况。最为重要的是应允许每个被剥夺自由的人与外界接触,特别是与其家人和辩护律师交流,其家人和辩护律师有权知晓该人的拘留情况和下落。鉴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预防工作方面具有长期的经验,该组织积极参与了这些保障条款的起草工作。
——此公约首次认定,强迫失踪的受害者不仅包括失踪者本人,还包括其亲属。它承认家人有权获知其亲属的命运,并且承认强迫失踪的受害者有权对其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要求赔偿。
——该公约规定设立一个由10名独立专家组成的国际委员会以监督执行情况。这些专家将审查各国的报告,并可接受 单独控诉。该公约还设立了“人身保护令”程序,据此,担心亲属遭受强迫失踪的人及其他有关人士可以直接向该国际委员会提起控诉,如果该控诉成立,该委员会将要求当事国寻找失踪人员。
根据国际人权法,自《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来,国家造成的失踪被称为强迫失踪。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强迫失踪定为反人类罪。美洲国家组织的《美洲国家间关于人员强迫失踪的公约》专门应对了这一问题。一些国家还表示武装冲突中出现的强迫失踪可以构成战争罪,例如第三帝国的夜与雾行动。
失踪有两个作用:不仅使那些失踪的敌人和批判者无法发声而且还在更广泛的人群中制造不确定感和恐惧,致使那些可能反对和批判的人也不敢发言。失踪涉及对许多基本人权的违反。对于失踪者而言,包括获得自由、个人安全和人道对待(包括免受
酷刑)的权利,受到公正
审判,接受法律咨询,获得同等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无罪推定的权利等。通常他们的家人一辈子都要寻找失踪亲人的消息,他们也是受害者。
2006年12月20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也规定广泛或系统的强迫失踪构成反人类罪。这赋予了受害者家人寻求补偿以及要求获知其亲人失踪真相的权利。公约规定任何人都有不遭受强迫失踪的权利,而且失踪者亲属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公约中包含一些关于预防、调查和制裁这一罪行的条款、有关受害者及其亲属权利的条款,以及关于非法劫持遭受强迫失踪儿童的条款。公约进一步规定了在镇压这种罪行以及应对这一罪行的人道影响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义务。公约设立了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负责在国际上执行重要的监督和保护职能。目前,强迫失踪国际联盟正在推动该公约获得所有国家的批准。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公约的通过表示支持,它认为,强迫失踪在全球各地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它给数千家庭带来了痛苦、恐惧和无法形容的悲痛。该《公约》无疑有助于为避免人员被迫失踪提供了更大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