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力,男,1965年出生于黑龙江
哈尔滨。先后获得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士学位,加拿大阿尔伯特大学遗传学硕士学位,美国加州圣哥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国科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历任德意志投资银行亚洲分行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兼大中华区总裁,神华集团外部董事,黑龙江省省长金融经济顾问,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人物经历
张红力先后获得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士学位,加拿大阿尔伯特大学遗传学硕士学位,美国加州圣哥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国科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
7月任英国施罗德国际商人银行董事兼中国业务主管。
6月任美国高盛公司亚洲执行董事兼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3月至2004年9月任德意志投资银行大中华区主管、亚洲区副董事长兼中国区主席。
10月起曾任德意志银行环球银行全球管理委员会委员、亚太区总裁,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巴西)有限公司董事长、标准银行集团有限公司(SBG)副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美国)董事长。
4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张红力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决定聘任张红力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
6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7月,张红力向中国工商银行董事会提交辞呈,辞去副行长职务。因其董事任期届满,张红力先生不再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执行董事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10月,任厚朴投资联席主席。
人物荣誉
2018年12月,入选“中国改革开放海归40年40人”榜单。
担任职务
第十、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青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11月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中国工商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张红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4年5月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张红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红力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官迷心窍,结交政治掮客,搞利益交换,捞取政治资本,搞迷信活动,阅看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无偿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私人飞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规组织公款宴请,公款旅游;违背组织原则,徇私录用调整干部,骗取博士学位,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收受礼品,借用管理服务对象住房,违规使用公车、报销个人费用,离职后违规任职;毫无纪法底线,利用公权力设租寻租,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职务安排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红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红力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4年5月1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中国工商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张红力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红力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4年8月29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张红力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红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红力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4年11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张红力受贿案。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红力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职务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7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张红力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红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红力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