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山,少年成长于安徽。中学毕业后先后插队务农、应征入伍、进厂做工。1977年国家
恢复高考制度,考入
北京大学法律系。1982年大学毕业即考取本校外国法制史专业的硕士研究生。1992年考取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
孙国华教授,并于1995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曾先后在
安徽大学法律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现任
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卓越教授。
张恒山的学术生涯开始于那场可以载入
中国法学史册的“本位之争”。1988年,在吉林省长春市的法学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
权利本位”观点。当时还是年轻学者的张恒山大胆提出采取保留态度。作为一种
商榷,他在《
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1期发表了《法的重心何在?———评权利本位说》一文,并提出“法的重心在于义务”这一命题。由此,“义务重心说”成为引导他在法理学的茫茫夜海中探索的一个光点。他先后以北岳为名在《法学研究》、《
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了“论法律权利的定义”、“法律义务的合理性依据”、“论法学中的‘理性’含义”、“人类理性协议与
法律规则的来源”、“论人权的道德基础”等高水准的论文。乃至香港的一位学者在其论文中所引证的“近年对
法律权利和责任有深度的著作”,皆出自北岳的笔下。张恒山对义务的坚持,出自他对义务的不同于国内学术同仁的理解。在国内学者几乎一致认为义务是负担、不利,只有负价值、或依附于权利的价值时,张恒山认为义务自有其道德依据,义务以“应当”为核心有独立的正价值;从本源意义上说,义务不仅不依附于权利,相反,权利倒是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当代中国因普遍缺乏诚信、不守义务而面临的市场经济运作和人际交往的困难和高成本,证明了张恒山坚持的义务主题的先见之明以及这一主题在法文化和社会文化中的巨大价值。
张恒山的第一部专著是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的《
义务先定论》。该著虽然以论证义务先于权利而生为主题,但已经创新性地提出了“三人社会”这一常态中的人类社会模式,并用三人社会中第三方的良知与理性的协同评价,来解释道德规则、道德义务、人权以至
法律规则和法律上的义务权利的产生等问题。这些对于解释法理学所面临的最基本难题———如法是什么、法是如何产生的、法是如何变革的、
法与道德的关系等问题———提供了崭新的进路。他的一些观点成为后来学者争先引用的论点。其中,张恒山对人权的道德基础的分析、论证颇具特色。
2002年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他的第二部学术著作———《
法理要论》。这部专著系统论述了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使其法理学思想完成了体系化的理论建构。该著着眼于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奠定法理学之基石,令人信服地批判了主宰中国法理学50多年的“统治阶级意志论”这一基本观念,系统地论证了以“正义”为核心的、用以取代“意志论”的新的“协议论”。该著所论述的协议论之所以“新”,是因为它不同于传统的古典自然法学的
契约论,而是建立在他独创性地提出的三人社会基础上的协议论。在该著中,张恒山由人的行为驱动机制的分析入手,引出人类
社会交往需要规则、尤其是需要
法律规则;而历史和现实中法律规则产生的多种特定方式,比如习惯法、征服者立法、统治者立法等等,最终都取决于社会协议———社会成员们的同意;社会成员们在现实生活中以第三方的身份、依据基本相同的良知和理性对各种各样的损他性行为作出的一致的否定性评价———“不应当”———是人类一切规则、一切法律存在、发展的基础和本源性动因;现实中因考虑到立法效率而采用的代议立法,也不得违背社会成员的大多数人的良知和理性的评价和要求;当人民不可能直接立法时,议会立法就要力求体现人民所追求的正义这一基本价值目标;立法中对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设定,都要在真正把握其实质性内涵的基础上、依据正义的价值要求而力求体现合理性。这部作品一经问世,就以其观点的创新、思考的深透、论证逻辑的严密而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好评。
2002年以后,他致力于中国共产党
执政方式的改革和完善的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研究”。在《
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中国共产党的
依法执政”(与
石泰峰合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辨析”等论文代表着他在这一方面的初步研究成果。
从发表的论文和专著来看,张恒山的学术研究首先指向是法的形而上学。这是一个令人神往却又极为艰难的研究领域。投身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或多或少要有老
康德那样的类似殉道的精神———“命中注定爱形而上学”,“人类真正的、永恒的幸福”都依赖于它。
张恒山的学术风格也颇具特色。他以三人社会为基点推演出基本完整的系统的法学理论,将简约的框架、严整的逻辑、深入的思考、周详的论证结合起来,表现了对法理学、
法哲学的大势和框架的举重若轻的把握。
罗素曾认为
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具有一种伟观,凡用极少的材料而能得出广漠无垠、浩如烟海的结果的东西,都能予人以这种感觉”。维特根斯坦也说:“使精神简洁的努力是一种巨大的诱惑”。《
法理要论》也表现出了这种努力,并确实作出了其独到的学术贡献。张恒山说:“为了获得纯粹理论意义上的原理原则,就必须暂时摈弃法的繁复杂乱的现实,将对法的考察的背景条件作尽可能地简化,只保留对原理原则的形成而言最必要、最基本的条件。”这种使理论简洁而清楚的努力,是一种与
爱因斯坦、
罗素、
罗尔斯等人在自然科学与哲学领域所做的精神一致的努力。
《
法理要论》的论证始于人的行为驱动机制,这使许多初读其著作者生畏,也令很多人感到费解。其实,
弗洛姆很早就批评过社会科学研究中只关注社会宏观结构而忽视人的微观行为研究的弊端,并由此创设社会心理学。恒山先生对人的行为驱动机制的研究应属
道德心理学的范畴,他在
道德哲学层面厘清人的感性和理性思维机制,为法学理论研究事业做了拓荒性工作。
他的研究进路应属
自然主义法学,但他并没有停留于传统自然主义法学的抽象说理,而是借鉴了分析法学的分析论证方法。在论证中,他还把规范方法和非规范方法相结合,利用
元伦理学等非规范方法分析诸如“正当”、“应当”、“义务”、“责任”等主要术语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以三人社会理论为指导,努力建构一套道德原则体系。其间环环相扣的逻辑推理与论证令人眼前发亮。
应当说,《
法理要论》就三人社会理论、
法律规则来源、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
法的价值等诸多问题所进行的探讨和理论建构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在一个批判有余、建构不足的法学研究时代,这非常难能可贵。一部优秀学术作品,不见得能为人们马上所能认识、理解甚或赞同,其
学术价值的发现者可能是后人。大浪淘沙的规律已经不断为学术史所证明。无疑,《法理要论》具有金子般的持久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