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美学思想
建筑学术语
历史上人们对于建筑的审美观点大体上可分为3类:1.认为建筑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在它所体现的伦理价值。2.形式追随的功能,也就是建筑物修饰是否必要。3.建筑文化的多样化表达。
概念
美学中有关“研究建筑审美功能问题”的思想。
西方传统
建筑的形式越完美地表现出崇高伟大的精神内容,审美价值就越高。建筑形式的美,来源于内容的善。这种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有了,中世纪的神学美学家更把体现上帝的光辉称之为美,风靡达400年之久的哥特风格,把基督教的精神表现得淋漓尽致(见彩图)。18世纪欧洲启蒙主义影响下的建筑审美观特别强调建筑美的理性因素。19世纪初浪漫主义思潮则怀恋中世纪田园牧歌的情调和宗教气氛,给建筑审美观以很大影响。当时的评论家和建筑师认为,建筑美必须体现出对上帝的景仰,所以基督教国家的建筑必须采用哥特风格,使早已走下历史舞台的哥特教堂形式复兴起来。
② 认为建筑美是一种客观存在。建筑的造型只有符合客观的形式美法则才是美的。这类理论最早的代表是古希腊的毕达哥拉学派。公元 1世纪罗马帝国的建筑工程师维特鲁威在《建筑十书》中指出,美是客观存在的,它主要表现在建筑各部分间和谐的比例。15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关于建筑形式美法则的研究,从文艺复兴以来,通过两条途径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一是测量古希腊罗马罗马建筑
③认为建筑美在于建筑形象作用于人的心理活动产生的某种反应。早期的实验心理学试图通过心理-生理试验,探讨某些建筑因素如体量、形状、线条、色彩、质地等对人的心理影响,但试验结果并不能确切解释复杂的建筑艺术的审美效果。近代的格式塔心理学移情说也逐渐被用来解释建筑的美感。按照前者的基本观点,建筑美感是一个综合的整体,其中包括诸如感受、知觉、联想、回忆、冲动等等心理活动要素。而每一要素又往往与建筑的某些空间、部件、式样、手法、色彩、质地等发生对应联系,抽掉了其中一个,也就破坏了整体的美感。按照后者的基本观点,只有当观赏者与建筑形象融为一体时,才能产生强烈的美感;或者说,当无生命的抽象的建筑形式被赋予了人格化的特征时,才具有美的意义。例如人们感到庙堂神圣崇高,宫殿雍容典雅,园林幽美闲静,住宅安详恬适,都是人的情感和建筑的环境、形式等互相交融的结果。
西方现代建筑
中国特征
中国建筑在世界上分布地域最广,有着独特的传统风格,各兄弟民族的建筑都有自己的传统和特色,其中汉族的建筑是中华民族建筑的主流。它的美学特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② 建筑艺术的形式美直接来源于功能内容和工程实践。中国建筑的形式美首先是它的群体美、序列美。这种总体的艺术气氛又都以满足礼仪和生活实用的要求为基础。即使是一所四合院住宅,它的布局和体量也都体现了封建家族中尊卑、长幼、内外、嫡庶、期服等不同等级人的生活地位和待遇。如北京紫禁城宫殿、天坛、十三陵、颐和园、苏州园林、峨嵋山寺等,它们的艺术形式都体现了它们的功能内容。中国建筑经过长期实践,至少从春秋战国开始,就注意在保持结构牢固、施工迅速的前提下,寻求各个结构部件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而使群体与单体、结构与造型之间呈现出和谐与稳定。《考工记》最先记述了一些比例法则,其中使用最多的是2:3。到唐代,结构构件的比例关系更趋完整划一。北宋崇宁二年(1103)由朝廷颁发的《营造法式》
建筑美学虽然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但迄今为止的著作远远没有达到与实际存在的艺术现象、审美趣味相适应的程度,特别是关于审美心理学方面的研究更是非常薄弱。
参考资料
建筑美学思想.百度学术.
中华建筑美学思想探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0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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