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测绘局(副厅级),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2011年9月29日正式更名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县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交给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交给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市、县地籍测绘组织管理工作交给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基础测绘及其他重要测绘的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开展测绘基础研究和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自治区测绘行政地方法规项目的建议,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基础测绘规划,拟订自治区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市、县测绘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区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区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测绘基准和
测量控制系统。
(三)拟订全区地籍测绘规划,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四)承担规范全区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区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我区测绘,审批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组织查处全区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五)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六)负责管理全区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区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测绘成果汇交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区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八)负责全区测绘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指导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测绘局设5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管理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性资金及
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综合统计工作。
国土测绘与科技处
组织起草测绘事业中长期规划、全区基础测绘规划、全区地籍测绘规划,承办拟订全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草案工作;承办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区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维护和完善全区测绘基准和
测量控制系统,监督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组织编制全区航摄计划,承办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遥感的管理工作;拟订测绘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和规划;组织、管理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承办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指导地理信息应用服务。
法规与行业管理处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测绘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测绘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成果汇交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承办地图编制管理相关工作;承办全区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测绘法律、法规宣传及普法工作;指导市、县测绘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办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承办测绘资质证书核发审批和测绘作业证的核发工作;承办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审批和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备案工作;承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和使用的审批;承办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的审批;承办因工程建设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能的审批;承办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及地图产品的审核,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承办设区的市、县(市)的基础测绘规划及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备案工作;承办建立
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系统备案工作。
人事处
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测绘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承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指导测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自治区测绘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正处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其他事项
(一)由自治区测绘局牵头,建立健全自治区基础测绘与地方测绘、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军地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