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成立于2004年7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办公地址位于南宁市桃源路3号。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财务、档案、安全保卫、应急管理、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承办机关法律事务。
(三)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清产核资及其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调控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四)产权与收益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产权纠纷调处、评估、资本经营预算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工作;
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产(含股权)处置的审核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划转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企业改革改组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研究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拟订所监管企业的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承担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等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自治区政企分开和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工作方案及有关政策,协调指导自治区直属政企分开和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工作。
(六)综合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信访工作,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市、县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七)监事会工作处(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并组织实施向自治区直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九)社会事业资产管理处。
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拟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方案;参与研究制订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审核工作。
(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中央驻桂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宣传群工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一室、二室,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含兼党委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兼室主任〉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纪委室副主任2名)。
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副厅长级领导职数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工作职责
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和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
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监管制度,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骨干企业
现任领导
胡帆: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书记
潘世庆: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
辛卫红: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朱胜勇: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组长、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委员
王海燕: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张奕: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所获荣誉
2021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人事处荣获2019—202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入选2016年-2020年全区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拟表扬名单。
办公地址
南宁市桃源路3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6 19:48
目录
概述
内设机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