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药商会
广西社会团体
广西医药商会经自治区工商联2011年1月13日批准,民政厅2011年1月26日批准组建的社会团体,以密切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沟通和联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信息、资源融资合作平台,促进民营医药企业共同健康发展为主要任务。2011年10月21日,广西医药商会成立庆典在南宁隆重举行,这也标志着广西首个行业性商会的成立。
商会简介
为充分发挥广西医药产业的市场优势、资源优势和环境优势,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药产业发展的形势要求,促进广西医药企业加强交流与合作,推动广西医药产业的发展,由中恒集团、三金药业、天和药业等企业发起,筹组广西医药商会。筹建工作从2010年6月正式开始,历时半年。2010年12月29日在南宁市明园新都召开广西医药商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90家企业代表选举了商会理事42名,组成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推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和常务理事,审议并通过了《广西医药商会章程》,确定了“发挥商会组织引领作用,密切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信息、资源融资合作平台,更好地促进民营医药企业共同健康发展”的工作宗旨。
截止2013年12月,广西医药商会已发展会员101个,既突出了以南宁、桂林、柳州、梧州为重点,又注意到全区其他地区的企业分布;既重视发展有经济实力、有影响力的知名大企业入会,又注意发展医药行业的各个领域的企业入会,充分体现会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商会宗旨
高举伟大邓小平理论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医药业的改革、发展、创新与现代化作出贡献。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医药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广西医药商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联领导下的非营利性、广西全区性医药行业的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医药业的改革、发展、创新与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三)将本商会作为医药经济媒介平台,对医药业、医药战略、改革、发展方面进行研究探索。特别是广西的中医药产业的发展方面,提高到经济学意义上来研究;使之在推动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医药行业的改革发展方面有所突破;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广泛联系国际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港澳地区及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八)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九)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承办政府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
(一)企业会员:经营和生产本行业服务和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医药业及与医药业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人[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联系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2号宁汇大厦1201A室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1-12-04 14:27
目录
概述
商会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