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现代信息服务行业协会(Guangzhou Modern information service association简称GZMISA)成立于2009年6月11日,是在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批准和监督管理下,在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由本市信息服务业企业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会员单位构成
1.信息传输服务业(包括电信、广电和卫星传输等);
2.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计算机及服务,软件及服务等);
3.信息内容服务业(包括
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电影、音像,新闻与出版等)等跨行业,跨领域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会员组成。
宗旨目标
1.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以科学创新的姿态和精神发挥协会在行业中的领导作用,当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间沟通的桥梁。
2.增强会员之间的凝聚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与政府的协商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治和自律,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促进信息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3.整合各方面资源,帮助会员企业积极开拓市场,促进信息服务业企业实现跨行业
跨领域的合作。
4.做好中介服务,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服务,为会员搭建起交流和沟通的平台,为产业发展搭建起产业链,从而达到聚集人才、集聚企业,为广州市信息服务业产业快速和健康的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业务范围职责
2.收集、整理产业信息,编辑出版产业刊物《信息广州》,面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会员单位及相关受众发行;
3.接受政府相关门的委托,开展行业调研工作、对企业进行有关评估认证和审核工作。行业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编写产业发展研究报告;
4.举办会展,为会员提供招商平台以及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推介活动;
5.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
6.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参与政府组织的有关本市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的课题研究;
7.与相关科研机构和知名大学等共同成立相关研究院,推动产业的快速发展;
8.依据协会章程,制定行规行约、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和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9.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行业企业与政府共同培育构筑协商机制;
10.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11.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2.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13.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14.举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协会架构
协会架构
协会章程
广州市现代信息服务行业协会章程(2016年6月3日会员大会审议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州市现代信息服务行业协会。GuangzhouModern Information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GZMI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努力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发展,为政府、为社会、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的协商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协调与会员有关的商事,增强本市信息服务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本会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
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地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认证;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协助政府有关对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行业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
(五)调研,编写行业产业发展报告;
(六)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
(七)依据协会章程,制定行规行约;
(八)举办会展,为会员提供招商平台以及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推介活动;
(九)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十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二)举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是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本会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
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协会简介.广州市现代信息服务行业协会.2018-04-09
协会架构.广州市现代信息服务行业协会.2018-04-09
协会章程.广州市现代信息服务行业协会.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