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基金会成立于1990年,是由
广东省民政厅登记、
广东省教育厅主管的
公募基金会。
发展历史
1988年5月,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通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省、市、县、乡(镇)都要建立教育基金。教育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教书育人作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和扶助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教育基金由各级政府拨款和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筹措 ”。
1990年,广东省教育基金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成为全省性的社会团体。省委常委
方苞同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卢钟鹤同志、
黄丽满同志曾先后担任理事长。2014年至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雷于蓝同志担任理事长。
1992年,广东省教育基金会聘请
李嘉诚、
霍英东、
马万祺、
庄世平、
曾宪梓、
陶开裕、
柯正平为名誉会长,聘请
何厚铧、
许世元、
姚美良、
黄华为顾问。
从1990年到2014年底,广东省各级政府、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以及港澳热心教育人士捐赠的教育基金总额约为2.08亿元。
广东省教育基金会成立以来,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扶助革命老区、边远贫困山区农村中小学修建校舍,添置教学设备,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
广东省教育基金会把扶助革命老区、边远贫困山区农村中小学改造危房校舍,建设规范化学校作为工作重点,为农村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排忧解难。从1991年至2014年底,省教育基金会共拨出扶贫助学资金1.1154亿元,在革命老区、边远贫困山区746所农村中小学中,分别建起了钢筋水泥框架结构的教学楼、综合楼、图书馆、教师公寓、学生公寓以及校门、围墙、水泥篮球场、蓄水池等配套设施,添置了学生桌椅、架床和图书、电脑、多媒体等教学设备,为改善革命老区、边远贫困山区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做出积极贡献。
二、会同省教育、人事部门做好评选、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的工作。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教育基金会先后设立了“南粤杰出教师”奖、“南粤教书育人优秀教师”奖、“南粤优秀校长”奖、“南粤教坛新秀”奖、“南粤优秀班主任(
政治辅导员)”奖、“南粤优秀山区教师”奖、“南粤优秀幼儿教师”奖和“南粤优秀研究生”奖、“南粤优秀师范生”奖等九个奖项,主动配合省教育、人事部门,认真做好评选、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的工作。从1989年至2007年,全省共评选、表彰、奖励优秀教师18,454人,由省教育基金会拨发奖金3167万元;评选、表彰、奖励优秀学生7,139人,由省教育基金会拨发奖学金482万元。
三、慰问山区教师,鼓励他们扎根山区,为发展山区教育事业作贡献。
广东省有50个山区县,山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60%。山区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0%。为了鼓励广大山区教师扎根山区,为山区经济发展培育人才,省教育基金会从1993年起,每年春节前都派出慰问团到山区县慰问教师。1993年至1998年先后到过清远市、河源市、韶关市、肇庆市、梅州市、茂名市等六个市的34个县(市)慰问教师,向5000多名教师代表发放慰问金79万多元。
四、为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农村学校设立专项“奖教助学金”。
近几年来,省教育基金会积极开展“在革命老区、边远贫困山区农村中小学设立奖教助学金”的专项募捐活动。这项活动得到东莞市广东三正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广东华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等单位的积极支持,先后捐赠“奖教助学金”800多万元,奖励了革命老区、边远贫困山区农村中小学教师3214人次,奖励三好学生和资助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888名。
五、与省教育厅共同开展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县农村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工作。
从2009年开始,省教育基金会与省教育厅共同举办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县农村小学校长培训班。至2014年底,共有1300名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农村小学的校长来到广州,在省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参加培训。2010年,省教育基金会还与省教育厅共同举办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县农村小学教师教育信息技术能力培训班,对200多名农村小学教师进行信息技术能力培训。
2007年广东省教育基金会荣获
广东省民政厅授予的“南粤慈善奖”。 2009年被省民政厅评为我省最高荣誉的5A级基金会。
建设宗旨
扶助革命老区、贫困山区发展教育事业。
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募捐、接受捐赠;
(二)管理资金:通过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投资其他有价证券、委
托理财等方式实现基金的保价和增值;
(三)资金使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捐赠资金,为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牵线搭桥,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
1.扶助我省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拆除危房,新建校舍,添置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
2. 奖教奖学助学;
3.培训我省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校长;
4.资助出版广东省教育界优秀学术专著和优秀教育论文集;
5.捐赠者确定的其他资助项目。
理事成员
第三届理事会
名誉理事长:
吴南生 原中共广东省委书记
朱森林 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张帼英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卢瑞华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原广东省省长
卢钟鹤 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方 苞 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黄 浩 原广东省政协副主席
陈 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宋 海 广东省副省长
李延保 原中山大学党委书记
顾问:
杜联坚 原省委高校工委书记
庞 正 原省委高校工委书记
李修宏 原省高教厅厅长
连庆福 原省委办公厅副主任
理事长:
黄丽满 全国人大常委、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副理事长:
许学强 原省委高校工委书记、高教厅厅长
秘 书 长:
许学强(兼)
副秘书长:
杨 桐 省委副秘书长
陈志英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文传道 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
余潮波 原省高等教育厅助理巡视员
许怀升原广州美术学院党委副书记
理事:
答朝心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
刘育民 省教育厅副厅长
李学明 省教育厅副厅长
刘人怀 省政协教科文委员会副主任
黄功绵 省发改委总经济师
秦玉根 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陈海燕 省工商联合会副会长
黎赐锦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
陈桂全 省社会科学院院长
何昭忠 省教育厅助理调研员
田 宇 省文化传播学会副秘书长
监事:
李 敏: 中央广东省教育纪工委副书记
李安琪 省教育厅办公室科长
第四届理事会
一、理事长
雷于蓝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二、副理事长
张峻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秘书长
许怀升广州美术学院原党委副书记
四、副秘书长
五、理事单位
中恒集团
六、理事
赵心竹深圳市中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溢波广东森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昕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祝丽娜广东华美教育慈善基金会秘书长
张铁明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院长
田宇 广东省文化传播学会副秘书长
七、监事
李安琪广东省教育厅退休干部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教育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内。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扶贫助学。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3500万元,来源于广东省财政拨款。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
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本基金会地址: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募捐、接受捐赠;
(二)管理资金:通过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投资其他有价证券、委
托理财等方式实现基金的保价和增值;
(三)资金使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捐赠资金,为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牵线搭桥,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
1.扶助我省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拆除危房,新建校舍,添置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
2. 奖教奖学助学;
3.培训我省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校长;
4.资助出版广东省教育界优秀学术专著和优秀教育论文集;
5.捐赠者确定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不少于15名的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
(二)热心我省教育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基金会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退出:
(一)凡捐资助学累计200万元以上,或长期热心扶贫助学工作做出贡献,经征得本人同意,可聘请担任基金会理事;凡捐资助学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长期关心支持我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捐资助学累计500万元以上的热心人士,经征得本人同意,可聘请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基金会办公室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的副理事长和理事人选,经本人同意后,由新一届理事长发给聘请书;
(三)新一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名单报送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四)理事可自愿申请退出。如连续两年无正常原因不参加理事会会议,也不参与本基金会扶贫助学活动,可视为自动退出本届理事会。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会议上有表决权;
(二)有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权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基金会提出质询和建
议;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
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产生:
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由上届理事会提出推荐人选,按干部审批管理权限上报批准后成为新一届理事长候选人,在新一届理事会成立大会上由理事通过举手或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新一届理事会秘书长由理事长或省教育主管单位提出推荐人选,按干部审批管理权限上报批准后成为新一届理事会秘书长候选人,在新一届理事会成立大会上由理事通过举手或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副秘书长可由理事长直接选定,或由秘书长提出人选,报理事长批准后任职。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制度:
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生产。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号召力;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
(一)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经过上级组织部门专门批准的除外);
(二)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届连任,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上级组织部门或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国务院制定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长审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
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财政拨款;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委托理财等方式实现基金的增值。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扶贫助学工作,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实施和落实捐助项目。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直接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经征得捐赠人同意,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是指:
动员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热心教育人士捐赠教育基金;
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捐赠教育基金;
购买股票、债券。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捐资助学,可以指定资助的地区,指定资助的学校和指定资助的教育项目。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受助单位或个人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经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在省财政设专户管理使用,用于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2015年9月11日经第四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