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Guangdo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GDHR)成立于2003年,由
广东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广东劳动学会、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广东省劳动协调指导中心、广东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广东省人力资源交流市场、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华南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11家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主管单位是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协会简介
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英文译名是Guangdo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GDHR)成立于2003年,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的,由从事人力资源行业的企业、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科研工作人员、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领导
协会文化
愿景:
成为华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人力资源行业组织,促进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发展、繁荣。
宗旨:
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会员
价值观: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继承创新,深化发展
四大职能
政策法规宣导
行业标准制定
行业素质提升
资源对接整合
五大目标:
1、发挥政府与会员间的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2、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打造高端人力资源智库。根据会员的需求,定时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提高会员的政策水平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3、深入走访,及时了解会员需求。为会员建立沟通的渠道,搭建福利保障平台。促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开展合作,实现共享;
4、以“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重点,最大化发挥人力资源作用,促进会员与国际的联系,实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
5、打造广东省人力资源行业标准,构建多层次、高水平的行业标准体系及科学规范的质量评价体系,推动广东省人力资源行业实现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提升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行为。
协会服务
服务一:政策、资讯指引
宣传国家及广东省相关人力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建设人力资源行业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协会线上线下第一时间传递政策法规、政策指导、行业信息、最新资讯等内容,为协会会员全面了解行业,政策的发展态势提供资讯服务,为会员制定战略规划提供良好的行业参考。
服务二: 行业规范与刊物编辑
制订行业规划及行业标准,推进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开展行业发展调查研究,统计、收集,分析行业信息,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的知识智库资源,出版集专业性、互动性于一体的人力资源领域刊物,发布相关简报、研究报告及白皮书。
服务三:教育培训
举办以人力资源管理及服务为内容的讲座和培训班,宣传普及人力资源行业知识,组织行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教育和培训,提升人力资源从业水平。
服务四:行业交流
举办人力资源行业相关的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内外进行相关参访考察,为产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举办大型峰会、研讨会、联谊会等,为会员提供交流平台,开展展会、洽谈会,促进会员企业走向资本市场,达成商务合作。
服务五:资质认证&评选
实施,收集和积累会员的信息资料,逐步形成会员数据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会员及个人资质认证工作,同时,组织本行业优秀人力资源供应商、企业、人才、产品的评审推荐活动。
服务六:劳动关系调解
在全国开展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 (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设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最大限度地化解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确保社会和企业的稳定、劳动关系和谐。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关系培训,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劳资纠纷等问题。
服务七:人力资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建立人力资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努力打造其成为协会的门户网站,成为会员单位的推介窗口,让企业充分展示自己的经营特色、产品内容,加强人才互动、商务交流等工作。
服务八:会员走访,提升服务
定期走访调研会员单位,掌握会员单位的经营情况,进一步了解会员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需求及存在的困难,听取会员单位的反馈建议,从而为会员单位制订有效的服务措施,提供更多的行业信息及行业服务,开展更实用的活动等。
协会章程
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章程
(本章程于2021年8月5日提交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三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人力资源行业的企业、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努力搭建人力资源管理者与政府、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各企业之间交流、沟通、提升的平台,致力于服务企业发展,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制定人力资源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一个企业、政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校协同沟通、交流、提升的平台,开展国际、国内交流,编辑刊物,运营协会网站等;
(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研究,举办学术活动,人力资源管理课题的调研解决方案等;
(三)举办展览展销,引进推广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管理方略和管理工具;运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技术或手段,提供适合企业的顾问服务;
(四)为会员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优势互补的交流快车道。联合国内外有关社团和专业顾问组织,为会员建立资源平台和资源通路等;
(五)提供人力资源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法规咨询、项目顾问设计、人力资源交流、事务代理和派遣等相关服务;
(六)指导协调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和协调各类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相关业务,促进各种业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建立,为政府制定人力资源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指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及提供相关服务;
(八)推动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加强行业相关体系建设;
(九)经政府职能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人力资源有关行业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1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会员代表组成大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代行会员大会的职权。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原则上应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超过1/2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有法律、法规特别授权除外。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良好;
(二)在人力资源管理行业和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四)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对协会发展有较大贡献;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委派代表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通讯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1/2监事提议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1/2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1/3,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通讯会议。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不含委托)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本会会员违反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广东省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九条 需要本会常务副会长即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本会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九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协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六十二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七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八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九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九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九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九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九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九十七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九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九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一百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一百零二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经 2021年8月5日第三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