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审计局于1983年成立。
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自治区、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县域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
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
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报告。向县委、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和乡镇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包括国家和自治区、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各乡镇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上级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县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上级审计部门授权的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委政府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和自治区、市、县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负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完成县委、政府和县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全县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
审计资源配置,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岗位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审计局设5个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位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负责机关的文秘、会务、保密、统计、宣传、信息、信访和档案工作,负责审计事务经费、国有资产和车辆管理工作,负责部门党建、
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经济责任审计岗位
承办县委、
政府及组织部门交办的
县直部门、乡镇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满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五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三)政策法规岗位
承担审理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事项工作,检查审计项目质量,指导本局各业务股室审计执法工作;负责审计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岗位
组织审计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审计,负责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预算或标底(
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合同履约情况及变更投资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五)综合业务审计岗位
负责组织审计农业
专项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助资金等专项资金、基金;组织审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或损益;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等。
人员编制
现有编制22名(行政编制21名,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实有人员17名,均为大学学历,干部平均年龄39岁。局机关下设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室、综合业务审计室、政策法规室、政府投资审计室5个职能科室。
现任领导
局长: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