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7月25日至27日,
华北人民政府于
北平召开第三次委员会
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华北
行政区划及关于河北、
北平、天津、山西、平原省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与人事任命等重要决议,于鲁西南、
豫北、
冀南衔接地区,在原
民国河南省的基础上再次设立平原省。
平原省设立之初,省会驻新乡市,由中央直接领导。下辖
新乡、
安阳、湖西、
菏泽、
聊城、
濮阳等6专区,新乡市、安阳市2
地级市,共56县、1矿区、5镇。
1952年,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撤销平原省,其行政区域分别划归山东、河南二省。是新
中国行政区划调整中第一个被撤销的省份。
1952年,平原省撤销,将菏泽、定陶、曹县、鄄城、郓城、梁山、南旺等7县划归
山东省;
东明县划归河南省。
1949年,设
新乡专区,专署驻
新乡。辖
新乡、
汲县、
辉县、
修武、
武陟、
获嘉、
博爱、
沁阳、
温县、
延津、
封丘、
原武、阳武、
济源、
孟县、焦作矿区等15矿区。1950年撤销汲县城关区,改设为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