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是
共同犯罪分类的一种。
苏联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
组织犯、
实行犯、
教唆犯和帮助犯。有些国家称为
从犯,指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帮助
正犯的是帮助犯。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的
从属性还要求被
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
正犯”、“实行犯”的对称。指
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
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
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
胁从犯论处。这种从犯的
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
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
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
我国刑法对其处罚采“必减主义原则”,并且无需比照主犯处罚,即《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