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并非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的支配作用。
来源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和国民政府1935年刑法都沿用了这个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没有采用正犯这个概念。
分类
各国刑法学家历来将正犯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与
间接正犯三种。
单独正犯
指共同犯罪中独自一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共同正犯
指共同犯罪中,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构成共同正犯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①主观要件。必须对同一犯罪行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有犯意的联系。
②客观要件。必须是共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从形式上看,间接正犯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像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但因被利用者或者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被利用者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都不能和利用者一同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有些刑法学家认为,在这个意义上,间接正犯实质上不是共同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