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读音zhàng),是汉语通用规范一级字(常用字)。此字始见于《
说文》
小篆。本义指床帐,后引申指张挂以遮蔽的用具、军帐、账簿、债务等。
此字始见于《说文》小篆,如图中1字形。
隶变后作图中2字形。演化后
楷书写作“帳”。《
简化字总表》规定繁体字“長”作偏旁简化为“长”,故繁体字“帳”类推简化为“帐”。
此字本义指床上悬挂起来的帷幄,即床帐。后引申泛指布帛、毡革、丝绸等做的张挂起来起遮蔽作用的东西,如军帐、帐篷。因游牧民族多用帐篷,故又引申出游牧民族计算人户单位、辽代皇族机构名称、辽代军队编制单位等义。此外,因古人把账目记在布帛上挂起来以利保存,故引申出账目、账簿、债权债务等义。为了与帷帐义区分,清代另改义符为“贝”写作“账”来表示。
(帐)张也。以叠韵为训。《
释名》曰:帐,张也,张施于床上也。小帐曰斗帐,形如斗也。古亦借张字为之。从巾长声。知谅切。十部。
《
广韵》《
集韵》《
韵会》《正韵》并知亮切,音胀。《释名》:帐,张也,张施于床上也。《
玉篇》:帷也,张也,帱也。《
尔雅·释训》:帱,谓之帐。注:今江东亦谓帐为帱。《淮南子·道应训》:齐伐楚,市偷请为君行薄技,乃夜解齐君之帱帐而献之。
“账”是“帐”的分化字。“帐”本义指床帐。《说文》中有“帐,张也。从巾,长声。”后逐步引申出货物出入记载等意义。“账”字产生较晚,《说文》中未见此字。《
辞源》解释:账,古作帐,后人避免与帷帐之义相混,另造“账”以代之。“账”字出现后,分担了“帐”字表示钱财物出入的字义。
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公布的《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并未把“账”字作为异体字淘汰。1964年国家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中,对两个简化字“帐”和“账”的繁体都进行了类推简化。1977年公布的《
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把“账”字淘汰,并入“帐”字,但此方案于1986年宣布废止。198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辑的《
现代汉语词典》把“账”字归入“帐”字第2义项之中,“账”字并无单独解释。1988年国家公布的《
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又把“账”、“帐”两字都作为规范字收人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2001年公布的《
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中把“账本――帐本”中的“账本”作为推荐词形,进行了规范。2012年6月《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把“帐”和“账”分开单独注释。“账”字下的词条有“账本”、“账簿”、“账面”、“账目”等,都与钱财物有关,与“贝”有关。“帐”字下的词条有“帐幕”、“帐篷”、“帐子”,与纺织品有关,与“巾”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