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琨(1926.11~2000.04),男,
宁夏盐池县人,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曾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抗日战争结束后,左琨同志于1945年9月赴
东北,先后在冀察热辽军政干部学校任政务秘书、科长,
兴城县政府任区长、科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任
兴城县公安局长、社会部长,
锦州石油六厂副厂长,
辽西省公安厅副处长、处长,辽宁省
公安厅副厅长等职务。“文革”期间受迫害,于1970年1月下放
昌图县农村。1971年10月任昌图县七家子公社革委会副主任,1972年6月任辽宁省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副组长,1976年11月任辽宁省公安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1977年12月任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兼辽宁省公安局副局长,1980年2月任辽宁省
公安厅厅长、党组书记、辽宁省政法干部学校校长。1982年3月8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1983年4月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1985年12月兼任辽宁省防空(战备)委员会主任。1988年1月当选为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990年3月兼任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1993年任辽宁省法学会会长。曾当选辽宁省第五、六、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辽宁省委委员,中共十二大候补代表。
1980年4月,公安部受理了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并开始侦察预审。为了加强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预审工作,抽调了浙江省王芳、江苏省洪沛霖、辽宁省左琨、黑龙江省卫之民、河南省白均、河北省王文同和一批干部共四百多人,开赴秦城监狱工作,并展开内查外调。1980年9月22日结束预审工作,公安部修订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交特别检察厅审理。
1985年4月2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厅字【1985】139号)《关于修建
辽沈战役纪念馆的批复》,同意在
锦州修建辽沈战役纪念馆(新馆)。
1985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委员、
沈阳军区政委
刘振华,中共辽宁省委第一书记郭峰、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左琨在锦州主持召开了辽沈战役纪念馆筹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了建馆的指导思想和纪念馆的设计方案,以及领导工作机构、资金筹措等问题。会议决定组建辽沈战役纪念馆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左琨同志为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协助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振华同志开展辽沈战役纪念馆筹建准备工作。左琨同志先后参加了辽沈战役纪念馆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部三次会议,为辽沈战役纪念馆前期的筹建做了大量工作。
1986年4月8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出《关于
辽沈战役纪念馆建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组任字【1986】36号)。任命辽宁省副省长左琨为辽沈战役纪念馆建馆委员会委员。左琨同志先后参加了辽沈战役纪念馆建馆委员会召开的全部四次会议,研究讨论了建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审议通过了辽沈战役纪念馆建馆委员会的各项议程和决定,和中顾委常委、
辽沈战役纪念馆建馆委员会主任
伍修权,及建馆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一起解决了辽沈战役纪念馆新馆建设过程中陆续出现的诸多难题。为辽沈战役纪念馆新馆的顺利建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1988年10月31日,上午9时28分,辽沈战役纪念馆新馆落成典礼隆重举行。辽宁省大会常委会副主任左琨同志出席了典礼仪式。
1988年10月31日,鉴于辽沈战役纪念馆建馆委员会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经中顾委常委、建馆委员会主任
伍修权同志提议成立辽沈战役纪念馆管理委员会,负责辽沈战役纪念馆的收尾建设工程和日常管理工作,左琨同志出席了辽沈战役纪念馆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