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指数化是指工人的
货币工资随
物价指数浮动,按照
价格指数自动调节收入的一种工资制度。实施办法是以工人的
货币工资与
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挂钩,并把具体挂钩的办法、挂钩指标的计算等通过法定形式或法规确定下来,以期保证工人的实际工资收入不受价格上涨的影响。
其优点是:一是有利于抑制
通货膨胀,当
通货膨胀率低于合同规定的条款时,不会引起
实际工资的提高。二是可以消除
通货膨胀率预测失误而引起的效率损失。但是,工资指数化也存在问题。假如
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下降或其他类似
石油危机供给方面的冲击,产出下降,这就要求
国民收入中工资份额下降,但是由于指数化保护了工人的
实际工资,其他经济单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提高工资,结果引起
价格水平的螺旋上升,加剧了
通货膨胀。
工资随
物价指数浮动有多种形式。①从工资角度看,通常把全部工资随
价格指数浮动称为完全指数化,部分工资随
物价指数浮动称为部分指数化,在部分指数化中又把工资超过某个规定值的部分不随物价指数浮动的作法称为下限指数化;②从价格角度看,通常把工资浮动幅度等于价格变动幅度称为完全指数化,工资浮动幅度小于价格变动幅度称为部分指数化,在部分指数化中,又把价格变化超过某个规定的临界值时工资才能进行调整的作法称为极限指数化(或称上限指数化)。有些国家又将工资指数化进一步发展为
收入指数化,即指数化范围不仅包括工资,还包括
政府债券和其他货币性收入等。
20世纪20年代,比利时开始实行工资指数化制度。意大利1952年在全国实行了统一的挂钩
物价指数,俗称“工会指数”,1975年通过国家立法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滑动工资制度。巴西在1965年开始实行工资指数化政策,至今具体政策已有过5次大的改变,工资指数化几乎涉及一切金融、票据、资产方面。但大多数国家并未实行工资指数化政策。
西方各国学者对工资指数化问题进行过不少论证,拥护者认为这种方法的正确实施不仅有助于降低
通货膨胀率,而且可使消费者免受
货币贬值之苦,特别是在信息不完整、预期不稳定的条件下,实行指数化可以减少工资的不确定性,有助于防止社会动乱的发生;反对者认为实行指数化有一系列技术性难题无法解决,也不足以形成克服
通货膨胀的机制,只能使工资、物价螺旋上升,加速而不是控制通货膨胀,使整个经济陷入持久的难以自拔的
滞胀泥淖之中。
工资指数化的作用在于抵消
通货膨胀对人们生活水平和
实际收入的影响,使人们的生活水平不致于通货膨胀而下降。同时,也可以减少人们对
通货膨胀的恐惧心理,抵消
通货膨胀预期对经济的不利作用。此外,还可以促进工资合同的长期化,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这些对经济和社会安定都有积极作用。
但是,工资指数化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是用局部补偿的作法,使由于
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无法完全得到补偿,而且,
货币工资的调整一般总落后于通货膨胀,再加上有一些非工会会员工人和中小企业工人往往得不到保护,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工人都能享受工资指数化的好处。此外,工资指数化还有可能导致“工资——
物价螺旋式上升”,从而加剧
通货膨胀。当
通货膨胀在较长时期内得不到治理,生产又不能迅速增长的情况下,根据通货膨胀来调整工资就会加剧通货膨胀。这就说明了,对工资指数化要持谨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