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
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工勤考核
《暂行规定》将非在编雇用人员定义为“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人员雇用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非在编人员、辅助岗位非在编人员和工勤岗位非在编人员。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非在编人员雇用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需要及现有编制使用情况核定下达。指标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工作需要可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重新核定。
非在编人员的雇用由雇用单位在下达的指标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行组织、确定,一般应经过考试、体检和考核程序。《暂行规定》还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非在编人员应当优先面向本市户籍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
相关改革
一些地区对于新招收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务派遣,不再具有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编制。未来事业单位有编制的人员只会是通过公开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通过公开遴选的管理人员。
如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政策:对现有在编工勤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要求现有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只减不增,其人事管理和经费渠道维持不变,原按10%核定的工勤编制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存有空编不再给予使用,人员只出不进,机构编制部门给予及时收编,调整转换为财政补助人员非在编聘用人员指标。
新补充的工勤非在编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即采用“三个统一”:
一是统一实行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行政附属编制限额内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经核准后,统一实行购买服务的管理方式,由用人机关与劳动派遣机构签订人员派遣协议,由派遣机构向用人机关派遣所需聘用人员,并明确派遣关系、合同期限、工资报酬、权利、义务等内容。每两年签订一次合同,并由用人机关、派遣机构对聘用工勤人员进行考核。
二是统一工资待遇。实行派遣机关统一为聘用工勤人员发放工资、办理“五险一金”,执行机关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三是统一财政定额补助。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非在编聘用工勤人员指标,参照漳州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人均收入标准及市直同类人员工资金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经费补助标准,每年年初由财政局经费一次性核拨到用人机关,并定期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标准。补助经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支配使用。各机关单位须在核定指标限额内聘用人员,否则机构编制部门可削减或取消该单位的工勤人员指标,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转岗与竞聘
对于有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编制的工勤人员(注意非劳务派遣),一些地区规定满足条件可转为专业技术人员。
如《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51号】
“第十条 工勤人员向职员、专业技术岗位转岗,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其程序如下:
(一)在相应岗位空缺情况下,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任职条件,择优等额推荐人员报名。
(二)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三)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统一考试和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转岗培训。
(四)培训合格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办理转岗手续。
(五)经核准转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
如襄阳市人社局答复:“
转岗首先要从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次,从事拟转岗岗位依据,如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情况,单位同意转岗报告盖章。再次,本人申请转岗并签字”
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还可以竞聘到管理岗:
如《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发〔2008〕2号】》:
三、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守法遵纪,积极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应聘管理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管理岗位的工作。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可以放宽到具有中专(中技、高中)学历。
(五)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9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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