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床工业指标简称工业指标,它是指在现行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工业部门对矿石原料质量和矿床开采条件所提出的要求,即衡量矿体是否具有开采利用价值的综合性标准。是圈定矿体和计算资源储量所依据的标准,也是评价矿床工业价值、确定可采范围的重要依据。
矿床工业指标简称工业指标,它是指在现行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工业部门对矿石原料质量和矿床开采条件所提出的要求,即衡量矿体是否具有开采利用价值的综合性标准。是圈定矿体和计算资源储量所依据的标准,也是评价矿床工业价值、确定可采范围的重要依据。
矿石质量指标包括矿石组份含量指标(一般称品位指标)和矿石物理性质指标。品位指标主要为边界品位和工业品位,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块段品位和矿区平均品位(工业指标计算过程中的临界品位、经济品位和投资返本品位等,一般不出现在下达的工业指标项目中),其次为伴生有益组分品位指标、有害杂质最大允许含量、共生有益组份综合品位指标,以及某些矿产所要求的矿石工业类型和品级指标等。在大部分冶金辅助原料矿产和许多
非金属矿产中,除有用组分品位和有害杂质含量等矿石质量要求外,还必须增加矿石物理性质指标,特别是直接利用单矿物原料的矿产,如云母、石棉、水晶、冰洲石、
光学萤石、宝石、玉石、金刚石等,其物理性质指标是工业指标中的主要内容。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指标主要包括可采厚度、夹石剔除厚度,含矿率或含矿系数、无矿地段剔除长度、剥采比,以及个别情况下的开采最低标高、露天边坡角等。
矿床工业指标不仅关系到矿产资源的利用程度和矿产勘查工作部署,而且关系到矿山设计建设以及生产期间的经营和管理,不仅直接影响到工业矿体的圈定、资源储量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评价,而且影响到我们对矿床勘探类型及经济价值的认识。矿床工业指标应当制定得合理适当,指标过高时,虽然可使平均品位提高,但使大量的工业矿体被圈为不能利用矿或废石,并把本来形状规则、连续性好的厚大矿体变为形状复杂、连续性差的薄小矿体,这样不仅会损失相当数量的有用组分,减少储量,造成资源浪费,而且会增加采矿的困难,导致圈出的富矿也难以开采,从而造成经济损失;指标过低时,虽然可使储量增加,但导致矿石质量下降,使圈出来的矿体失去其工业利用价值。因此,只有制定出合理的矿床工业指标,才能正确地指导地质勘查工作、评价矿床工业价值和进行矿山建设设计工作。简单地说矿床工业指标的作用就是圈定矿床的标准,是衡量矿产资源是否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资源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协调的结果。
矿床工业指标有多种称谓,如矿产工业指标、矿产工业要求、矿产勘查工业指标等,对其定义,在《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中指:依据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方针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科技水平和经济效益所确定的,由矿石质量(化学的或物理的)指标和矿床开采技术条件两部分组成。预查、普查时,可用一般工业指标进行圈定和估算。详查、勘探所用指标通常应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依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论证、确定的工业指标进行圈定和估算。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所需的工业指标,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制定、下达。在《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中则是:通过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的用于矿床勘查、圈定矿体、划分矿石类型、品级、估算矿产资源储量的技术标准或要求。主要包括矿石质量及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要求。而在新出版的《矿产资源工业要求手册》中为: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工业部门或矿山企业对原矿矿产品质和开采条件所提出的要求,也是评定矿床工业价值、圈定矿体和估算资源储量的依据。2005年国土资源部矿产储量评审中心编印的《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概论》中则描述为:在可行性评价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国内外矿产品的供求形势、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制定的,是圈定矿体、计算储量的依据。从以上叙述看,虽然不同的专业书籍(包括各矿种勘查规范)中对工业指标的描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
我国的储量审批工作始于1953年。当时,国务院成立全国矿产储量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批准各种矿物原料的储量并编制勘探规范,后更名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简称全国储委),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确立了矿产储量审批工作的法律地位。1987年组建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进入政府管理序列。1993年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并入地矿部,纳入了
地矿行政管理范畴,并增加了矿床工业指标审批下达与管理职责。1996年,国务院为加强全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将全国储委更名为全国
矿产资源委员会,仍履行矿床工业指标审批下达与管理职责。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矿床工业指标历来都由政府进行管理。1988年以前,矿床工业指标主要由各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1988年成立国储局后,为了加强国家对矿产储量的统一管理,首次明确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组织拟定矿产资源评价使用的一般工业指标,仲裁下达矿产资源勘探阶段有争议的正式工业指标。为规范管理,1992年国储局制定下发了《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在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中,又进一步明确矿床工业指标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统一审批下达。1999年国土资源部等部委颁布了《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矿床工业指标,延续了对矿床工业指标实行审批的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的发展,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最终取消了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