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民营科技实业家的社会团体。山西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自一九八七年成立以来,坚持以
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顺应时代潮流,有效发挥了沟通政府和社会的桥梁作用。深受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协会概况
山西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时接受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山西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是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之家。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全省民营企业家,加强与国内外的高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快高科技相关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高科技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企事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山西省高科技产业的振兴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山西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民营科技的实业家、管理工作者和热心支持民营科技实业的科技工作者、理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协会,是全省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实路“三个代表”的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首先风尚;坚持为民营科技企业和实业家服务的方向,团结全体会员和有志于献身民营科技实业的各界人士,努力促进民营科技实业的健康发展,为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太原市
本会会徽由正菱形金黄色边框内原子运行轨道中握手的图案构成。
本会的会训为:献身民营、敬业乐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民营科技实业之间的技术、学术、成果、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四)开展民营科技实业的海内外合作与交流;
(五)经有关部门授权,表彰和推荐在民营科技实业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
(六)研究和探讨民营科技实业发展中的理论和政策问题,举办各种类型和层次的研讨会,为党和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编发会刊、会讯和有关宣传资料、书籍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集体和个人,经审核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各地、市、县的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或民营科技组织,申请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二)位居全省各行业前列的民营科技实业单位,经申请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凡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批准,为本会个人会员。
1.实行四自原则(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创办科技实业的创业者,领办人;
2.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乡镇企业的领办人及其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
3.热心从事民营科技实业管理和理论研究的科技人员、理论工作者、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作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申请入会者,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办事机构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会员证由理事会统一印制、编号和颁发。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俦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故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第十一条(一)、(二)、(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撤销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如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宝代表人:
本会法宝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宝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他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员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宝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加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报民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