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高等教育学会是
山东省教育厅直属群众性学术团体。学会的业务范围: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组织教育
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和推广;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举办
基础教育的实验学校开展培训活动;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组织教育评价活动;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发展历程
2024年7月5日—7日,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建设研究分会成立大会暨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管理校园行活动在青岛大学举办。
机构简介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参评论文、专著的基本条件和范围参评论文、专著的基本条件和范围参见《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首次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成果评选办法》。
二、推荐上报项目数每个会员单位、
分支机构限报参评论文3篇、专著1部。
三、填写申报表各申报项目须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首次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成果申报表》,《申报表》电子版可发E-mail索取。
四、推荐材料上报时间和要求各单位推荐材料上报时间为:2009年3月25日前,需上报《申报表》纸质件和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各一式5份,申报表电子版请发至
邮箱。
五、项目评审工作山东省高教学会将组织专家于2009年4月25日前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在获优项目中再遴选出优胜者上报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参加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第七次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成果的评选。
学会领导
单位地址
地址: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36号
济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
学会章程
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2017年12月16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英语译名:SHANDONG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缩写SAHE。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高等教育界同类社团、高等教育机构及高等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研究高等教育科学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
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高等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推动我省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社团业务登记管理机关
山东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
山东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全国和山东省高等教育方针的学习、服务山东省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把脉山东省高等教 育改革,为山东省高等教育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的学术活动,探讨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推介国内外高等教育研究成果,追踪 高等教育学术前沿,繁荣高等教育理论体系;
(三)接受山东省教育厅委托开展评估认证、咨询服务等有关活动,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中介作用;积极承 担政府其它部门、社会组织委托的各项课题,充分发挥学会的专业作用;
(四)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的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高等教育学术团体的交流与 合作;
(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各种与高等教育研究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六)编辑、出版和发行本学会会刊、相关高等教育学术著作;
(七)组织召开年会;
(八)围绕高等教育理论创新和山东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组织课题和项目立项;
(九)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服务决策、学术交流、评估认证、咨询服务、课题立项、成果评价、社会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本会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新的理事会;
(六)修改收取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学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单位有权推荐和调换本单位的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代表和实体性机构,任命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规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6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