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范化学校
山东1992年开展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
山东省规范化学校,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高山东省中小学办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山东自1992年开展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共有1291所中小学被命名为省级规范化学校。
条例内容
1.省级规范化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学校应主动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的学校,可保留原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2.省级规范化学校改建、扩建,校区迁移及学校合并应按复评程序进行复评;学校未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未通过的,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自然取消。
3.实行省级规范化学校随访制度。省教育厅组织人员对省级规范化学校进行不定期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给予黄牌警告,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或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撤销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同时自然撤销市、县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4.被取消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1年后可重新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被撤销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
注意事项
1.举办“校中校”,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招收往届学生插班复读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开设课程,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的。
3.不按规定要求安排作息时间,擅自加班加点,利用双休日、法定节日、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的。
4.不按颁布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征订教材的;接受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和音像制品的。
5.违反国家、省招生规定,违规招生的。
6.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有乱收费现象的。
7.擅自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或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营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
8.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和教师排名次,单纯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评价和奖惩教师的。
9.校舍存在D级危房,不能及时消除的。
10.近3年有重大违法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1.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12.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13.省级规范化学校是在硬件和软件方面都达到省级标准的学校。山东最近要求对省级规范化学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对有违规办学行为的省级规范化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30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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