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自考
自学考试
报名条件
自考本科申请毕业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①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②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③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④申请本科毕业证书的同时,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相关规定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三级命题体制。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题考试。使用全国统一命题和省际协作命题试卷,省考委不得进行改动。
第十条 命题工作应在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领导下,由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应设立命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开考专业十个以下(含十个)的,专职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五名,每增设五个专业增加一至二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全国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或委托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全国考委聘任。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省考委聘任。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应考者的成绩档案由省考办统一管理。考核结束后,主考学校或有关单位将考核资料、考核成绩册等上交省考办。
第二十六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向应考者公布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考委颁发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七条 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本课程自学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文件或况。
第二十九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组配试卷教师、命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该课程自学考试有关的辅导活动(包括担任助学单位的职务或名誉职务)。
第三十条 所有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汇报命题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命题工作纪律。凡违反者,取消其命题人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第五章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一条就是“教考分离”的制度规定,“小自考”的教、考人员均来自同一机构,严重威胁这一条规定的落实,而各地关于“自考校方组织作弊”的新闻报导,也多是与“校考”有关。
毕业证书
“小自考”的毕业证书和“大自考”的毕业证书格式是一样的,上面有两个章,左边是主考院校所在省自考委的章,右边是主考院校的章。都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都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
违规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相关区别
从表面上看,“大考”与“小考”的文凭没什么不一样,都写着学院姓名、专业开考学校、毕业专业及毕业时间,同时证书上还有两个公章:一个是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公章,另一个是所毕业专业的开考学校的公章。大小考文凭都经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在网上可以查询到。到底“大考”“小考”在文凭上有什么不同。
实际上,区别“大自考”和“小自考”的唯一方法就是看专业。大自考的专业在社会上是广泛存在的,可以在《报考指南》上查询到,所以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完成学习,如完全自学,社会助学,或者二者混合进行都可以,不受地区限制,可以在省内自由转来转去,在省外,如果有相同或相近专业,也可以转,不过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有少许变动。
而特色自考是只有在某个高校才有的特色专业。是在《报考指南》上无法找到的。也只有在某高校学习才能得到证书。只有在毕业拿到证书以后才能得到本省外省承认,在就读期间是不能像上面大自考那样自由的。因此“小考”(特色自考)的专业课程考试出卷、阅卷和审核都是由开设专业的高校来完成的,考生考核通过专业的所有课程方可毕业,并颁发自考大专(或本科)毕业证书。实际上特色自考的称谓是不科学的,应称为自考助学专业。
此外,由于“小考”出题,监考都是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选择的考官,所以二者难度一样,区别不大,甚至有的专业比大自考还困难;“小考”中公共课基础课必须要全部参加全国统考,如果专业课过了,统考课过不了也拿不到文凭。
小自考费用一般要比大自考高很多。
简介
自考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学生组织的学历认定考试.其毕业证专科层次,学制三年,仍处在试点阶段.
函授生河北省2002年1月份开始试行.2003年4月28日《河北省教育厅
此外,2003年3月31日教育部办公厅小考,补考,短线专业或'自学考试试点班
补充信息
小自考关键科目实行助学教师与命题教师为同一学校人员的“校考”,严重威胁“教考分离”这条自考毕业生质量的制度保证(见下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摘录),降低了自考文凭质量,对全部理论科目严格实行教考分离命题的社会自考生造成严重不公,因大部分人对二种自考区别的不了解,让大量真自学的社会自考生蒙受了作弊泛滥的小自考的恶名,所以大量社会自考生呼吁小自考的由助学班所在的校方自行命题的“校考科目”应废除,全部与社会自考一样实行教考分离的统考命题。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4 16:42
目录
概述
报名条件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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