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经济是一种恶性经济,指以寺院为中心独特封建地主经济形式。
南北朝时期
南朝时,封建国家和地主庄园;寺院庄园争夺劳动力的矛盾很尖锐。据《南史·循吏列传·郭祖琛传》记载:“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道人(南朝对僧人的称谓)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赏人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而僧尼多非法……皆使还俗附农,罢白徒养女……如此则法兴俗盛,国富人殷。不然,恐方来处处成寺,家家剃落,尺土一人非复国有。”
寺院地主经济的产生与佛教传入我国有关却并非同步。
佛教传入我国始自东汉明帝永平十一年(公元67年)。东汉一代,因为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刚刚传入我国的佛教并没有市场。曹魏以前,我国寺庙的僧人主要是来自西域的沙门,汉人出家为僧,依止寺院者极少。“往汉明感梦,初传其道,唯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其汉人皆不得出家。魏承汉制,亦修前轨。”(注:《高僧传·佛图澄传》。)早期僧人的这种身份构成使寺院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布施。寺院由布施而得到的财产在当时为寺院集体所有,主要用于维持僧众的日常生活和佛事活动费用,还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经济。
佛教寺院垦殖土地,兼射商利,从而形成经济实体,大约始于两晋。西晋沙门竺法乘依竺法护为沙弥,“护既道被关中,且资财殷富。时长安有甲族欲奉大法,试护道德。伪告急求钱二十万,护未答。乘年十三侍在师侧,即语曰:‘和上意已相许焉’”(注:《高僧传·竺法乘传》。)。竺法护一次能出借钱二十万,说明他的资财已相当可观。这表明寺院已开始拥有自己的实体经济了。
南北朝时,伴随着佛教的“国教化”,寺院的营建遍及我国南北各地。出家僧尼的数量也较以前急剧增加。据唐代僧人法琳《辩正论》所记,北魏太延四年(公元438年)仅有僧尼数千人, 到北魏末年(公元528年)。佛寺已达3万处,僧尼200多万人;北周建德三年(公元574年),佛寺有4万处,僧尼300万人。南朝,宋时有佛寺1913处,僧尼三万六千人;齐时有佛寺2015处,僧尼3.25万人;梁时最盛,佛寺达2846处,僧尼8.27万人;陈时有佛寺1232处,僧尼3.2万人。
佛教的广泛传播带来了寺院经济的急剧发展。史称,北齐武平年间(公元570—575年),“凡厥良沃,悉为僧有”(注:卷七。)。梁武帝时,“都下佛寺五百余,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注:《南史·郭祖深传》。)。
寺院的财产被称为三宝物,即僧物、法物、佛物。作为僧物的田地、宅舍、园林和金银货币是构成寺院地主经济的基础。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封建统治者的恩赐和施舍。
南北朝时,无论是佛教,还是道教,都以自己的学说来为统治阶级服务,而统治者或提倡佛教,或支持道教,其目的都在于用宗教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统治。他们对于寺院的恩赐,实际上是支付宗教为其统治服务的报酬。参与“恩赐”者,上自皇帝,下至世族,构成了寺院地主经济急剧膨胀的输血队伍。在皇帝中,对寺院地主经济贡献最大的莫过于以“菩萨”自居的梁武帝。他曾三次舍身同泰寺,让公卿大臣以钱亿万奉赎。其中一次“皇帝舍财,遍施钱绢银锡杖等物二百一种,值一千九十六万。皇太子……施赠钱绢三百四十万,六宫所舍二百七十万,……朝臣至于民庶并各随喜,又钱一千一百一十四万”(注:《广弘明集》卷十九。)。据清人陈作霖编《南朝佛寺志》所载二百二十五座著名寺院中,由皇帝捐钱兴建者33座,后妃公主者17座,王公者15座,官僚者30座,僧侣募捐者16座,商人者1座,官府强迫民间集资者1座,余者不详。《历代三宝记》说:“高齐六君,二十八年,皇家立寺四十三所。”不难看出,寺院的兴起,主要是统治阶级大力资助的结果。而世俗地主以施舍的形式兴建寺院的同时,实际上是地主阶级内部完成了对于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的瓜分。
二,寺院地主对于土地的大肆兼并和掠夺。
梁武帝曾强买王导子孙王骞田八十顷施舍给大敬爱寺(注:《南史·王骞传》。)。如果说类似这种强卖又捐献的现象是寺院地主依仗权势侵吞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还带有拐弯抹脚的味道的话,那么寺院地主公开霸占小民土地的疯狂则不需要任何掩饰了。南北朝时代,诸如寺院“侵夺细民,广占田宅”,“翻改契券,侵蠹贫下”(注:《魏书·释老志》。)的记载时有所见。梁武帝曾于大同七年下诏说:“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规;乃至广加封固,越界分断水陆采捕及樵苏,遂至细民措手无所。……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结正。”(注:《梁书·武帝纪》。)这不仅说明寺院地主也参与了南朝广占山泽的狂潮,而且也说明寺院地主在兼并土地的疯狂性上绝不亚于世俗地主。
三,贫苦农民依附于沙门
南北朝时,官府赐户寺院历朝不断。如魏孝文帝太和十五年赐崇虚寺“户五十,以供斋祀之用”(注:《梁书·武帝纪》。)。南齐高帝建元二年赐益州齐隆寺“百户,用充资用”(注:《佛祖统记》卷三七。)。梁武帝向衡岳观“赐庄田三百户充基业”(注:《南岳总胜集·衡岳观》。)。陈宣帝“蠲两户民”给天台国清寺,“用供薪水”(注:《续高僧传·释智 传》。)。这些官府赐户的出现,不仅壮大了寺院地主经济。而且也为大量的贫苦农民投靠寺院开了绿灯。
南北朝时代,赋税和徭役极为繁重,但僧尼却“寸绢不输官府,升米不进公仓”,“家休大小之调,门停强弱之丁,入出随心,往还自在”(注:《广弘明集》卷二七。)。寺院成为“法外之地”、“世外桃源”,那些寺院的官府赐户所受的免税免役优待,对一般编户齐民更具有无限的诱惑力,于是贫苦农民纷纷“竭财以赴僧,破产以趋佛”(注:《梁书·武帝纪》。),以求寺院庇护。“假慕沙门,实避调役”(注:《魏书·释老志》。)。这样的结果,庇护关系的建立导致了那些投靠者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依附寺院民户“把地产献给教会是合算的,只要在交纳相当数量的租金的情况下,能够保留土地使用权”(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4页。), 而寺院地主所得到的不仅有大量的生产劳动力,同时还有土地。寺院地主凭借着宗教这条纽带,既联系了封建世俗地主阶级,也联系着一般百姓,通过神权的力量来聚敛社会财富,把寺院地主经济的雪球越滚越大。
寺院地主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世俗地主以及封建政权之间有协调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决定了寺院地主经济的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南北朝时代,寺院地主经济的发展已呈现着一种渐起大落的趋势。
寺院地主经济的渐起阶段是封建统治阶级悉力提倡和培植的时期,但也是寺院地主与世俗地主、封建统治者的矛盾逐渐垒积,并不断趋于激化的时期。如所周知,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发展较快的时期,寺院地主经济的崛起并取得了与世俗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并驾齐驱的地位,无疑是世俗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发展的障碍。他们之间对于土地、劳动力以及其它财物的争夺有时会达到白热化的地步。如“吴郡西台寺多富沙门,(王)僧达求须,不称意,乃遣主簿顾旷率门义劫寺内沙门法瑶,得数百万”(注:《宋书·王僧达传》。)。这种不协调关系的发展最终导致世俗地主参与了禁佛、灭佛的行列,使寺院地主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危机。
寺院地主经济的大落阶段是伴随着封建统治者的灭佛而出现的,也是寺院地主经济在渐起之中,神权与君权矛盾逐步积聚而激化的结果。为了统治人民,君权需要神权。但是,神权的发展,寺院地主经济力量的壮大,不仅使寺院成为与封建统治者争夺土地、劳动力、财税收入的主要对手,而且使寺院变成了政治上具有一定的自治权的独立王国,成为封建政权无法控制的“法外之地”。南朝梁武帝时,荀济曾指出佛教十大罪状,他根本没有把寺院作为宗教组织看待,而是将其作为披着宗教外衣的封建割据势力来抨击的(注:卷七。)。我国佛教史上曾有“三武之厄”,即先后由魏太武帝、北周武帝以及唐武宗所发起的三次大规模禁佛、灭佛运动。
北魏太武帝和周武帝出身胡人,因此急于与佛教划清界限,再加上道士的怂恿,于是有了灭佛之祸。如果说
北魏太武帝灭佛出于消灭异己、打击寺院封建割据势力,即侧重于神权与君权冲突的话,那么
北周武帝灭佛则基于经济上的冲突。对于北周武帝的毁佛目的和效果,北周和尚昙积曾在《谏周高祖沙汰僧表》中说:“远近闻知,疑谓求兵于僧众之间,取地于塔庙之下,深诚可怪。但顽僧任役,未足加兵;寺地给民,岂能富国?”(注:《广弘明集》卷二七。)而宇文融回答毁佛的效果却是:“自废已来,民役稍稀,租调年增,兵师日盛,东平齐国,西伐妖戎,国安民乐,岂非有益。”可见,北周武帝灭佛的主要原因在于掠夺财富和人口。
神权和君权是封建社会的一对孪生子,宗教是不可能靠行政暴力所能摧毁、灭绝的,因而寺院地主经济也必然会在适当的时机重新崛起,隋唐时期佛教的兴盛足可证明。
隋唐寺院经济
隋唐时期佛教、道教、摩尼教等寺院的封建经济非常发达。
佛教
寺院经济两晋南北朝
隋唐五代时期,佛教寺院经济沿着两条线索发展:一是以律寺为代表的役使净人、奴婢的生产体制由盛而衰;二是封建国家与佛教寺院在经济上的提携与争夺,经历了多次的反复。
西晋十六国是
寺院经济的初生时期。西晋仅有僧尼三千七百人,占全国户籍注记人口0.02%。至十六国时,后秦出家者十室而半,姚兴(394~416年在位)当政时已有管理僧众修持及寺院经济的知事僧,称为“悦众”,即维那。维那一职之设,还见于吐鲁番出土的北凉佛祠文书。受中土传统祠祀制度影响的北凉佛祠,已经具有由维那管理为住祠道人(沙门)供食的经济活动。
在
北魏文成帝时佛教迅速中兴后,沙门统的创置,标志着中土
寺院经济已具完备规制,并显示了佛教律制的影响。其时《十诵律》、《
摩诃僧祇律》已在中土流行。467~476年间,沙门统昙曜设立
佛图户,以罪人及官奴充当,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其身分或即奴婢;又设僧祇户,以
平齐户、凉州军户(两者是北魏平定青齐和凉州时被迫迁移到代京一带的人户)等隶户充当,属僧团共有,不别属一寺,岁纳僧祇粟六十斛,身分近于农奴。一说佛图户与僧祇户即《十诵律》中的“佛图使人”与“僧坊使人”。又据《
释氏要览》,使人、家人是净人的别名。而净人、奴婢正是北朝寺院的主要生产者。昙曜创设的“僧祇粟”,在僧祇户交纳给僧团后用作出贷本金。它是一种荒年救济贷款,是一种慈善事业。此后,北朝佛教
寺院经济空前膨胀。北齐僧尼两百万,约占注籍人口10%。洛阳在魏末有寺一千余,而邺都在高齐竟有寺四千,全境有寺三万。寺院成为仆隶和避役者所归的场所。国储三分之一用于三宝;
五台山清凉寺食八州州税。北周寺院地产及无尽藏亦迅速扩展,长安中兴寺即有稻田一百顷。建德三年(574),周武帝为“求兵于僧众之间,取地于塔庙之下”,大举灭佛。六年灭齐后又废北齐寺院。共废除山东西寺院四万所;三百万僧尼还俗为编户。
南朝
寺院经济也在发展。僧尼最多的梁朝,有八万二千七百人,为刘宋注籍人口数的1.7%。寺院地产方面,梁武帝强买士族王骞良田八十顷施给大敬爱寺,大同七年(541)诏书提及僧尼对山泽的占领。寺院无尽藏方面,齐江陵长沙寺有质库,经营以苎、黄金等物品为抵押的典当业。东晋以来,沙门已从事商业活动,宋时,吴郡两台寺多富沙门,沙门法瑶累资数百万。
隋代大寺的
寺院经济体制更加完备。隋寺数虽已下降到三千九百八十五所,但这只是说明,大族私立家寺的局面已经改观。大寺地产和役使净人的规模是空前的:开皇中,诏赐
嵩山少林寺柏谷屯地一百顷。晋王杨广为长安清禅寺布施水六具,送户七十有余。荆州河东分东西两寺,隋初僧人三千五百人,役使净人数千。
隋代,僧人信行创三阶教,宣扬教法俱灭的
末法时代已经来临,信徒要集资供拯救佛教、修理天下伽蓝之用。信行在化度寺设无尽藏院,一面广收布施,一面进行慈善活动,经营范围从长安远及燕、凉、蜀、赵。
武德九年(626),律宗大师道宣撰《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可视为前此寺院经济制度的一个总结。它将寺内财产分为“佛物”(供养佛的寺属财产)、“僧物”(供养众僧的僧团共有财产)和“法物”(经像等财产)。僧物又分类为四种常住,占首位的“常住常住”包括田园、碾、车牛、仆使。净人在寺内分番上下,当上衣食,下番不得,长使者供给衣食。客作人雇全日者量工与作直,中途退走者仅给食一顿,不与作直。净人住在净人家院。这是本时期净人用于生产的明证。
唐代,生产中役使净人的制度仍然保存。唐初长安西明寺受赐田园百顷,净人百房。拥有水陆庄田的长安清禅寺,寺足净人。禅宗
六祖慧能在黄梅碓坊时,曾与净人一起役作。吐鲁番唐代文书中有家人,敦煌唐代文书中则有寺户与常住百姓,其地位均与净人相当。
但是,唐代寺院地产的发展又是与租佃经营方式的扩展相联系的。唐均田令规定僧受田三十亩,尼二十亩,老年僧尼退田转充常住田。加上赐田与兼并,至武后时,已有人惊呼公私田宅多为僧有。著名的寺庄有:嵩岳少林寺田碾四所;
天台山国清寺,大和中置寺庄田十二顷;登州文登县
赤山法华院,庄田年得米五百石;淄州长山县长白山
醴泉寺,有庄园十五所;陇州大象寺,管庄七所,地五十三顷有余。五代时,五台山十寺共有四十二庄,良田三百顷。寺庄庄田一般由直岁、知庄僧经管。在役使净人、奴婢、行者、童子的同时,出现了佃农。
吐鲁番文书中,武周至玄宗时,等爱、仁王等寺均有佃人。大历六年(771),吐鲁番某寺佃农交纳地租额为每亩一石二斗(麦粟各半)。敦煌文书中,9世纪以后,大让庄等寺院地产,亦以厨田名义由交纳地课的佃农佃种。
在唐代
寺院经济的经济部门中,邸店、店铺、碾、油坊、车坊的经营日益受重视。会昌时,富裕的寺有邸店多处。9世纪时,据敦煌文书记载敦煌寺院碾租与交纳课的户,油梁则租与交纳梁课的梁户。
会昌五年(845),
唐武宗因为崇信道教,在道士的建议下大举灭佛。下令不许天下寺置庄园,又令勘检天下寺舍、奴婢、财物。金银收付度支,铁像用铸农器,铜像钟磬用以铸钱。天下共拆寺四千六百余所,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十万顷。还俗僧尼二十六万零五百人,充两税户。清查出“良人枝(投)附为使令者”为僧尼数的一倍,即五十万以上,收奴婢为两税户者十五万人。[2]据史料载。到唐武宗时,全国大中型寺院将近5000座,小型庙宇更是多达40000余座,僧尼近30万人,寺院奴隶达15万人。全国寺院占有良田数十万亩,形成了一个又一个相对封闭的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