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机构贷款是商业银行对各种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包括对往来银行、外国银行、投资银行、
储蓄贷款协会、信用社及金融公司的贷款。尽管这些金融机构本身也是贷款者,但它们在资金来源上则要部分依赖于商业银行,需要商业银行给予资金融通,主要属于短期融通。商业银行一般规定一个贷款额度,可在额度内借款。因为它们的贷款需要是经常性的,从而可以随时借随时还,它们以贷款的利息收入支付借款的利息,从中获取利润。
对金融机构贷款主要包括对往来银行、外国银行、
投资银行、储蓄放款协会、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贷款。尽管大多数金融机构均通过出售商业票据来筹集资金并发放贷款,但仍要从其他商业银行借入短期资金。为了保证短期融资的需要和已签发的商业票据能够到期偿付,这些金融机构常与几家大的商业银行订立贷款限额协议,并可以在贷款限额以内随借随还,贷款的利息收支可以相互抵销。由于具有信贷限额协议的保证,再加上多为短期性需求,所以这类贷款通常是无抵押的贷款。在利率上也相对比较低,对于大的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基础利率再加上补偿额或协议承诺费的办法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