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
开证申请人互相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
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的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和受益人(出口人)。
第一张信用证的
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
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是大致相等,两张信用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
对开
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或加工贸易和
补偿贸易业务,交易的双方都担心凭第一张信用证出口或进口后,另一方不履行进口或出口的义务,于是采用这种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用以彼此约束。
对开信用证从生效时间看,有两种做法:一是同时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虽已为对方所接受,但暂不生效,俟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被该证
受益人接受时,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二是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被受益人接受后随即生效,无需等待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
一是双方必须承担购买对方货物的义务,一方的
出口必以另一方的进口为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且两证的金额要相等或大致相等;二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进口人)和受益人(出口人),两方地位刚好对调,第一张信用证的
通知行常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
开证行,反过来也是一样。 这种信用证在
易货贸易、
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中的使用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