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六年(1667),同尚书
郝惟讷、侍郎
麻勒吉等疏请通饬八旗及直隶各省,凡卖身旗下之人捏词控告,概不准受理,以安民生。
康熙八年(1669),谕曰刑部事务殷繁,人命所系,必得才猷练逹之人,方克胜任。大学士对哈纳,谙练刑部事务,加
太子太保,以国史院大学士管刑部尚书事。
康熙十一年(1672),副都御史
李之芳疏言因吏部事混乱、失察,无主见,受责。康熙十二年(1673),以各省司、道、府、州、县召募经制、书办、典吏、攒典等役,积久生弊,一岁一次转拨,甚为繁扰,请照督盐院衙门之例,五年役满,停其转拨,获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