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税亦称人税。“对物税”的对称。以课税主体与课税客体为标准,将税收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这是
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对税收的划分,也是最早的税制构成。早期的对人税就是按人口对每人课税,这类税不分阶层,一般按户或按口征收,如当时的人头税、人丁税、户捐、什一税等。
所以,开征对人税可缓和贫富悬殊,调节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符合税负公平、量能纳税原则。但是,对人税由于涉及纳税人的各种复杂情况,计算征收比较繁琐困难,易发生税务纠纷。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税主要为各种直接税,包括所得税、继承税(遗产税)和
一般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