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兵(英文military policeman,简称MP,军事警察),与
装甲兵、
航空兵一样,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军队的正规常设兵种。主要负责维持军队纪律,保障军队命令的执行,组织
军事法庭。是名副其实的军队中的警察。
宪兵是一支军队或某一级
军事指挥机构内的组成部分,是很多国家在军队中设立的一个特殊部队或军种,部队通常的任务不是与敌人作战,职能主要是维系军纪,约束其他军人
行为举止,处理军队中的各种刑事事件,特别是军人的违反军纪的事件。戍守首都、防卫重要军事处所及政府机关,押送军事物资,审讯
战俘,在大部分国家,地方警察无权管辖军人犯罪事务,处理这些事务就是宪兵的职责。有时,对于平民的
犯罪行为(通常是涉及政治或军事的犯罪行为),也属于宪兵的管理权限。所以,总括来说,宪兵是具有
司法警察性质的特殊军事部队。
在看美国
军事题材的影片时常常可以看见一些头盔上有MP字样的军人,那便是宪兵,MP也就是Military Police,即军事警察之意。除了军队内部的刑事事件以外,宪兵也处理由军队管理的其他事件。例如在
纽伦堡大审判中,在
纳粹战犯后面站着的军人便是美国宪兵。在一些
侵略战争期间,宪兵也充当镇压当地人民反抗的急先锋,例如在越战中的美国宪兵。以及在
伊拉克阿布格莱布监狱中虐待囚犯的美军宪兵。中国在
国民政府时期曾经有过宪兵。
宪兵分“一般职能宪兵”和“特务宪兵”两种。有的国家在海、陆、空都建有宪兵并成为了一个兵种。还有的国家“以宪代警”即宪兵不但在部队执行警察职能还可行使地方警察职能,如
法国、
菲律宾、
土耳其等。
在许多国家,宪兵既是一支
战斗部队,又是一个执法单位,它的双重功能使他们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部队。宪兵的任务是消灭后方地域的敌人,同时也履行对战场人员和车辆的流通管制、地区警戒、管理战俘/平民俘虏和维持治安等任务。在军队驻地营区,宪兵还负责执法、安全保卫、刑事侦察和对本国军事犯人实行监禁和感化等工作,保护和帮助军队官兵及其家属的安全也是宪兵的义务。
宪兵制度起源在法国,在
英法百年战争期间(1337~1453年),为确保参战部队内部的秩序,隶属于陆军总司令的两个元帅任命了一名宪兵队长,领导一支由几个
骑兵中士组成的队伍,专门负责处理违犯军纪的军人和
雇佣兵,被叫做“元帅的宪兵队长”,开了法国宪兵在军队中执法的先河。随着拿破仑的军队横扫欧洲,宪兵制度也传到了全世界。拿破仑曾说:“宪兵是一支独立的组织,是维护
社会安全最有效的力量,它对所有国土进行半民事、半军事的监视。”
传统上的法国宪兵被定义为一支“半军半民”的武力,主要理由是因兼管军民两方事务。依照历史传统赋予角色与权限,一方面针对一般武装军队执行军纪纠察任务,防止军人犯罪,另一方面也可凭借其兼具“警察”身份的特质,从旁协助或完全独立地执行一般
行政警察、司法警察维护
社会治安的功能,成为
法国政府在国土治安维护上的一股有效力量。实质上,法国宪兵是近代各国宪兵制度的先驱,而今“警察制度”普遍设立时,宪兵也仍然在许多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国土上扮演著“警察”的角色,其传统可追溯数百年。
在
军国主义时期的日本,宪兵的权力是最大的,1899年日本颁布的“
宪兵令”里指出:“宪兵为陆军兵科之一,受
陆军大臣管辖,职掌
军事安全及军纪维护,兼掌
司法警察业务。”就因为日本宪兵兼掌司法警察业务,所以只要是涉及对异议分子的肃清,宪兵都“责无旁贷”。像在1923年的
关东大地震后,日本左派思想家
大杉荣,就是被日本宪兵给全家灭门了。在
二战时期日军
占领区,宪兵更是充当了搜捕镇压抗日分子的主力。
二战结束后,由于“
和平宪法”的限制,日本不能拥有正式的军队,而被
自卫队取代。履行旧日本军队中宪兵职责的,也改成警务科。所谓的警务,在自卫队内部指的就是维持军纪的勤务,其实就相当二战前,
日本陆军的宪兵。2007年,陆海空各自卫队都有自己的警务队,直属
防卫大臣,总人数约1000人,其中陆上自卫队警务科就有8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