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厅
清朝末年及北洋政府初期设在京师及地方各省、县的审判机关
审判厅是清朝末年及北洋政府初期设在京师及地方各省、县的审判机关。分为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三级,加上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形成四级三审制。在各级审判厅内相应设立检察厅,执行检察事务。审判厅是封建司法制度与近代资产阶级诉讼原则相结合的产物。
初级审判厅设于各县,设推事、录事。京师三级审判厅。各省陆续设置,至清亡为止,距普遍设置尚远。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时期,仍用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之名,主官改称厅长(京师审判厅沿用厅丞之名,至民国五年1916年2月改名),次设庭长、推事为审判官,改典簿、主簿为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仍旧。惟浙江省于民初一度改用县法院、地方法院、省法院,附设检事厅,执行检察事务,不久即照统一规定,改设审判厅、检察厅,民国三年(1914),政治会议修改约法,决定废除初级审、检二厅,改由地方判厅设立简易庭或地方分庭,受理民刑案件,其未设厅的地方,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国民政府合审判、检察二厅为法院,主官称院长,余如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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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9-27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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