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起以
实质性阻碍确定损害存在而裁定征收
反倾销税的案例,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迄今还没有给出一个法律实践中的定义。从学理的角度分析,实质性阻碍的对象应该是一国国内正在建立或还未建立的产业。
正是因为“正在建立或还未建立的
产业”的概念比较模糊,确定实质性阻碍的困难比上述两种情形更大。各国的立法鲜有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甚至有些学者对实质性阻碍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23]但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参加
国际贸易游戏圈的广大
发展中国家,深入研究实质性阻碍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原因在于,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产业基础薄弱,
经济结构不合理,地区或
行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在兴建新产业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受到外国
成熟产业的
产品倾销带来的损害。 从国际社会总的趋势看,各国均竭力放宽自己的政策,以加强对各自国内
产业的保护。在评估进口
产品是否实质性低阻碍了进口国某一
产业的新建时,主要考虑该进口国国内产业在
计划、筹备和新建过程中所处的阶段。只有在进口国处于
计划筹建的高级阶段,或者虽未开始生产,但能够证明已为开始生产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才有可能裁定
倾销实质性的阻碍了
产业的新建。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加拿大鳕鱼案中,对国内新建工业有重大阻碍的标准进行了说明(虽然该案没有被裁定为存在实质性阻碍):(1)适用实质性阻碍的标准不限于还没有投产的
产业,还扩大到已开始生产但还没有稳定经营的新工厂;(2)因为试图确定一项新产业是唯一的,是否对新建产业有重大阻碍的决定应根据具体案件决定;(3)对还没有开始生产的产业,必须要充分证明
倾销对该产业的投产有相当的约束。
确定实质性阻碍还存在着许多难点,比如新的产业还未建立,如界确定国内产业;
产品还没有投产,怎样划定同类产品;以及在
倾销幅度的调查中如何确定还未生产的国内产品的价格等等。面对这些问题,各国在实践中尽量按照《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精神给予合理的解释。对于
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可以依照《1994 年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6款加以确定。该条款指出,如果依据现有的数据资料不能对进口国国内产业做出单独鉴别时,则应通过生产能提供包括
相同产品在内的必要信息的最窄一组或一类产品的生产确定。对于国内
产品的价格确定,由于进口国开拓新产业具有较大的风险,其产品应该具有较高的
回报率,因此各国倾向于认为对兴建产业产品的定价不能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