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起源于
父系氏族社会对祖先的崇拜。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
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起着维护政治等级制度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渊源
宗法观念是随着宗法制度的
萌芽、发展和确立而产生的观念,也可称为。
宗法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其主要精神为“
嫡长继承制”,这是一种以父系
血缘关系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继承法。”实际上是以按血统远近区别亲疏。
随着社会发展,漫长的原始
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
父系氏族社会取代,并最终确立了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历史终于画上了句号。父权家长制家庭普遍实行“
一夫多妻制”,并在诸妻中分别嫡庶。嫡,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
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观念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代的事情。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
尽管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在西周末年已经开始瓦解,但宗法制对中华民族的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持久的,成为
民族传统和社会心理的重要内容。
内容
由于宗法制度而产生的宗法观念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亲亲尊尊
为了维系宗族内部的团结,《周礼》始终强调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亲亲”;二是“尊尊”。“亲亲”的原则,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的原则,要求下级贵族必须服从上级贵族,不许犯上作乱。否则“不孝不友”,须严惩,不可赦免。
忠孝观念
家与国同一结构是宗法社会最鲜明的结构特征,这种宗法制结构的明显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被长期保留下来。
家国同构具体表现为“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在家庭或家族内,父亲地位尊,权力最大;在国内,君主的地位至尊,权力至大。所以,家长在家庭中就像君主一样,即“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周易·家天下》)。而君主就是全国指名的严父,各级行政长官也被百姓视为父母,所谓“夫君者,民众父母也”(《新唐书·礼三本》)。这种结构表明宗法关系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它掩盖了阶级关系、等级关系,家国同构直接导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员和国家子民品质的统一,这就是忠、孝同义,也即“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之说。中国古语有“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礼记·杂记》)的说法。忠的内容和孝一样都是对权力的绝对顺从,所不同的仅仅在于他们所顺从的对象不一样。《孝经》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忠和孝成为中国的道德本位,忠孝观念深入民心。
男尊女卑
宗法制中血缘集团在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女性在继承方面没有权力。西周的家庭关系与宗法制度密切联系,突出地表现为“父权统制,男尊女卑”的观念及夫妻不平等。宗法理论及宗法社会有“出妇”之道,汉代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还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
礼记·郊特牲》言:“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文化方面
宗法制导致中国文学格外强调教化功能甚至成为载道工具,使中国的史学也往往不以存史为基本任务,而以褒贬善恶作为宗旨;体现在教育方面是把德育放在首位,智力培养放在次,即“首孝悌,次见闻”;在哲学中与伦理学密切结合,构成一种道德哲学。中国人对传统文化的极端重视。作文章讲究“文统”、“文必秦汉,诗必盛唐”;艺术创作讲求的是“家法”;医学讲求“祖传秘方”;政治讲求“天不变,道亦不变”,言必称“三代”,等等。
社会心理
以血缘为纽带的个人、家庭、国家自下而上的从属关系和自上而下的统属关系。这种逆向互济的双重关系决定了个人在处理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整体的至上性和个体对整体的服从性,以达到整体内部的平衡。个体在整体内部紧密的人际关系中,也得到某种情感满足和生活、安全上的庇护。整体至上性在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中积淀为集体主义精神、主人翁的责任感和顾全大局的情操,同时也带来了抹杀个性、安时守分、奴性自卑的依附心理。宗法制一方面使中华民族具有强烈的民族意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另一方面也浸淫着爱国与忠君不分,齐家与敬祖合一的愚忠愚孝意识。
人际关系
以血缘纽带相联系的人际关系充满了人情味和非理性色彩,人们在广泛的人际交往中总要染上点亲情、乡情色彩才觉稳妥。这种浓厚的感情色彩造就了中华民族忍让、同情、宽容、大度的美德,同时也因过于重人情、亲情,而带来裙带风气、荫庇心态、宗派倾向等不良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