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裁判是指在辖区范围内,主动去调查异端份子而提出
告诉,宗教裁判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拯救那些相信
异端者的灵魂;第二个是防范异端邪说的蔓延。
公元1184年的罗马教廷的“凡罗那会议”下令各地主教,在辖区范围内,主动去调查异端份子而提出
告诉,
但是主教也因为教务繁杂而无暇兼顾。亚尔比异端在法国南部漫延时,教宗依诺森三世曾经派遣特使去领导劝化的工作,对于冥顽而不悔改的人,教宗的特使有权将他逮捕,交付法庭去处理。亚尔比异端平定以后,教廷的特使,仍然继续主持对异端者的审讯,这就是宗教裁判的起源。1233年,教宗额我略九世更成立了一个永久性的机构,专门对付异端者、或是其他重大的罪恶,像施巫术之类的罪行。刚创立的方济会和道明会的会士,接受
教宗的命令,主持这些机构,他们到各教区,设立调查局和特种法庭,这些机构直属罗马教廷,不必受地方
主教的节制。
如果发现某人有异端的嫌疑,裁判所立刻将有嫌疑的人逮捕,进行进一步的审问。如果审问后,确实是个异端者,他必须忏悔履行判定的处罚,像
朝圣、罚款、当众接受鞭笞、或是坐监一段时间;如果审问的结果,并不是异端份子,当然就可获得释放了。被判定为异端的人,也丧失了他的财产权,他的财产通常是由俗世的政府和教会平分。但是在
法国,却是由法国国王独得,法国国王之所以支持宗教裁判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被告无法证明自己不是异端者,但是又拒绝承认的时候,刑求是通常惯用用的方法。宗教裁判之所以受人批评,原因也就在用刑求的残酷方法。如果悔改以后又再重犯的异端者,就由教会交给俗世的政府处以火刑,用火绕死。
中古时代的人视异端是和现代人不同的。异端是直接反叛的罪,同时,异端又非常容易蔓延,是毁灭人类灵魂的毒瘤,因此他们认为宁可连累少数的无辜者,也不说让毒瘤蔓延。虽然难免有少数的审讯者,让私人的贪念和报复影响到他们的判决。
虽然宗教裁判的目的是纯正的,但是,站在历史的立场,不能不说宗教裁判是一个坏制度,因为它所用的方法,有形求
逼供、或将异端者交付给俗世的政府、采用火刑等,完全违反了教会自己的原则,使得教会也犯下了“双重道德”和“伪善”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