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是指“神的话语是法”这种概念,例如
犹太教的
哈拉卡和
伊斯兰教的
沙里亚法规,两者都是指“遵守之道”。
基督教的教会法典也还存在于某些教会社群之中。法律中的宗教含义是不可易的,因为神的话语是不可以被决官或政府修改或制定的。然而,宗教绝不可能提供出一个周全且详细的法律体系的。例如,在
古兰经中虽然有一些法条,但仅做为经由解释产生最进一步的法律的根源。
这主要被包含在被称之为教法学的法学之中。另一个例子为
摩西五经,即
旧约圣经中最初的五部经典。其中包含了犹太法的基本条文,并被一些以色列社会所选用。哈拉卡即是一部概括了一些
塔木德经注解的犹太法法典。不过,以色列法律允许诉讼当事人只在他们选择之下使用宗教法。教会法典只被使用于罗马天主教会、东方正教和普世圣公宗的神职人员之中。
一直到18世纪为止,沙里亚法规的一些元素依然可以在伊斯兰国家中的法律体系中被发现,例如奥图曼帝国的玛雅拉法典。但在1940年代中期,各国的法律开始带入了许多现代的概念。沙里亚法规只是大部份国家民法和习惯法中非必要的补充罢了,虽然
沙特阿拉伯和伊朗的整个法律体系还是基于
沙里亚法规之下。从1970年代开始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其中很重要的一项诉求为回复沙里亚法规,这已产生了大量的文献,并影响了整个世界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