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
经济学术语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根据宏观调控法对市场主体的依法干预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即国家不是直接通过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规定市场主体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不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而是通过表现为法律规范的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使市场主体明确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这些经济政策而得到允许或鼓励,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不符合这些经济政策而受到限制或禁止,从而影响市场主体对具体经济行为的选择。
对象特征
(1)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
(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
体系
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部分。
必要性
(1)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基本要求(三个“法定”):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
(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A、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B、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
C、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4)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调控方法
1、以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
(1)财政政策调控方法
(2)货币政策调控方法
(3)产业政策调控方法
(4)价格政策调控方法
(5)对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2、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
(1)利益诱导方法:指采用法律确认的经济利益诱导方式,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
(2)计划指导方法:指通过直接作用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或长远规划来影响宏观调控关系的方法,其影响力要比经济参数作用直接得多
(3)强制控制方法:指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为进行的某种限制或禁止,从而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强制影响力的方法。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03 20:00
目录
概述
对象特征
体系
必要性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