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根据宏观调控法对
市场主体的依法干预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即国家不是直接通过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规定市场主体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不可以从事哪些市场交易活动,而是通过表现为法律规范的
经济政策(如
货币政策、财政
税收政策),使市场主体明确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这些经济政策而得到允许或鼓励,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不符合这些经济政策而受到限制或禁止,从而影响市场主体对具体
经济行为的选择。
(1)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
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
控制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关系。主要包括
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
(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现
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
(4)注重调控
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
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