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代,
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裁,涉嫌贪污5290多万元、黄金58.9公斤、白银1.4吨,挪用公款2100万元,使这家几度被评为“中国黄金行业之首”的大型国有企业濒临绝境。2013年8月19日进行二审宣判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人物经历
1985年7月-1987年7月,在
内蒙古师范大学上学;
1987年8月-1987年10月,在51139部队任政治处干事;
1987年11月-1991年1月,在
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干事;
1991年2月-1994年12月,任
北京军区司令部生产办驻呼办主任;
1995年8月-2000年12月,在自治区高级法院工作;
2001年1月-2002年2月,担任
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2年3月2008年6月,内蒙古乾坤金银集团党委书记、
总裁。
2008年6月至2010年,任内蒙古乾坤金银集团监事会主席。
人物事件
违法被抓
2012年6月5日
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宋文代被抓。
一审判决
2012年10月15日,原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案经过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宋文代被判死刑。
宋文代身犯数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且无认罪、悔罪表现,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对侦查中检察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宋文代人民币270万元、黄金134.151公斤、白银995.34公斤、铂金81.09克、银币176枚、房产4套、车辆4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宋文代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审判决
2013年8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对上诉人宋文代以
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
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宋文代担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有股代表、监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乾坤公司股份溢价款等公共财物价值6504.5万余元,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宋文代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特别恶劣。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
发回重审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对宋文代案的死刑复核作出了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内蒙高院维持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最终撤销终审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发布声明
宋文代声明全文:
谢通祥律师是我案件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在他会见我时说前段时间有些媒体报道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韩志然系我检举的。
现特声明:本人与韩志然素无往来,对韩的情况一无所知,所以我无法检举韩,韩志然不是我检举的。我是个重情义、讲规矩、有良知的人,我绝不会去陷害别人,用检举别人的方式来保命。
我是个生意人,不涉及官场的事情,不知道哪些官员有违法行为。
我以前没有检举别人,以后也不会检举别人。我现在已经妻离子散,无家可归,在看守所里度过五年了,每天度日如年,以泪洗面。我深知失去自由家破人亡的滋味。我真正的祈愿天下所有的人都能平安顺意,我已被法院两次判处死刑。现在命悬一线,不知生命何时终结。请媒体和善良的人们能够多一些理解,给一点同情。
我是2013年委托北京
谢通祥律师代理我在最高法院
死刑复核阶段的案件。三年来的接触,谢律师非常了解我的为人,我检举他人与否,谢律师是清楚的。
现在我正式授权
谢通祥、
谢修志两律师继续代理我的案件,并同时向媒体发布我的消息,其他人发的消息我均不认可。
声明人:宋文代
宣判撤销
宋文代死刑终审裁定被最高法撤销
人民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 李婧)原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文代2012年因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一审被判处死刑,2013年终审法院裁定维持了死刑判决。昨天记者从其辩护律师谢通祥处获悉,最高法院於近日对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一审死刑的裁定,并撤销该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最高法的裁判文书已经正式送达给了宋文代。
2012年10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对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的7项犯罪事实的指控,认为宋文代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价值65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法庭判决被告人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宋文代上诉。2013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昨天宋文代的辩护律师
谢通祥、
谢修志向记者提供了最高法院对此案的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最高法院认为宋文代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死刑,同时撤销了死刑裁定,将该案发回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宋文代的辩护律师
谢通祥律师表示,宋文代曾向他表达,在等待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结果的这两年,每天都有可能是生命中的最后一天,感觉度日如年。
国企老总贪挪8000余万获死刑被撤销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国企老总贪挪8000余万获死刑被撤销系证据不足》
因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获1吨多重的黄金、白银,曾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宋文代一度被外界称为“黄金大盗”,在百度百科上,称其为“中国近30年特大贪污犯”之一。昨天记者获悉,自2013年因贪污和挪用公款罪被内蒙古高院终审判处死刑、该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阶段近两年后,最高法院于近日对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一审死刑的裁定,并撤销该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案情
贪挪共8000余万获死刑
据了解,现年53岁的宋文代曾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宋文代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该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2012年1月26日,自治区检察院将该案交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宋文代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乾坤公司股份溢价款等公共财物价值6504.5万余元,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一审判决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宋文代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上诉。2013年8月9日,内蒙古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件随后进入最高法
死刑复核阶段。
律师称多项事实缺乏证据
对于一审和二审的裁判,宋文代并不认可,因此在最高法院的
死刑复核阶段,宋文代聘请了律师为其辩护。
据宋文代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
谢通祥介绍,根据案卷材料,法院认定的多项事实缺乏证据。其中,法院有一笔认定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万元资金注册成立自己的公司、并获取2.9万亩土地租金1700万元的事实不清。
谢通祥认为,此处所指的宋文代成立自己的公司实际为牛元公司。2003年8月11日,包括宋文代在内的乾坤公司3名高管代表代表乾坤公司出资成立牛元公司,这个公司实质上是乾坤公司的子公司。之后在2004年2月19日,牛元公司经过了重新验资注册,此时这个公司的出资人分别是宋文代和3名案外人。这4人都是个人出资,运营资金是由宋文代向案外人马某借款1000万划入牛元公司账户,没有乾坤公司的资金。因此这个公司的性质是宋文代的私人公司,其以个人的第二个牛元公司与政府订立的合同取得2.9万亩土地等优惠条件,并出租这部分土地,收取的租金是合法的。
此外,
谢通祥还提出,根据2005年3月乾坤公司
董事会决议,宋文代当时已经不是国有股代表,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派他人担任了乾坤公司的国有股代表董事,宋文代在主体上不符合挪用公款和贪污的主体要件。
死刑复核后被发回重审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对宋文代案的死刑复核作出了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内蒙高院维持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最终撤销终审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追访
获得死刑判决 看守所内写信找律师发声明
据
谢通祥介绍,在2013年会见宋文代时,宋文代对于自己的案件仍然满怀着希望,并且心情不像是一个经过了两审判决、等待死刑复核的人。根据谢通祥的描述,宋文代是一个非常精明的人,对于法律观点和法条的掌握,不像一般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宋文代非常了解法律,对于检方指控和法院认定的每一笔犯罪事实,宋文代都能按照法律规定和规则有一套自己的辩解。“可能是因为他曾经在内蒙古高院担任过职务有关,他了解法律,也相信法律。”谢通祥介绍。
谢通祥告诉记者,自己意外收到了宋文代的信件,要求紧急会见律师。谢通祥称,按照宋文代的要求,他会见了宋文代,当时他显得有些疲惫。宋文代称在看书报时发现了一条关于自己的新闻,说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韩志然的落马为宋文代检举,宋文代觉得很荒唐,他与韩并没有过多交际,没有一起共过事,因此手写了一份声明转交给了谢通祥。宋文代在声明中称:“本人与韩志然素无往来,对韩的情况一无所知,所以我无法检举韩,韩志然不是我检举的。”在声明中,宋文代自称“是个重情义、讲规矩、有良知的人,我绝不会去陷害别人,用检举别人的方式来保命”。
等待死刑复核 每天早晨都担心被执行死刑
根据宋文代向律师
谢通祥的描述,自从2015年初开始,宋文代的死刑复核时间超过了一年,宋文代也开始焦虑起来。
谢通祥称,宋文代曾谈到两次死刑判决对于他的巨大影响,这几年他对生死和人生有了重新的认识和感悟。“他说他曾亲眼看着看守所内有5个人左右分别被提出执行死刑,那个时候对于宋文代的冲击很大”。
谢通祥说,宋文代告诉他,其被羁押的看守所,规定提人的时间是在每天早上6点,这些人当中有被提到法院受审的,也有提出被询问的,还有少数几个跟宋文代一样等待
死刑复核的。“他每天一到5点就起床,等待着,等着6点提人,过了点还没来提人,说明自己安全了,这一天就算是平安过去了。”谢通祥称,因为最高法的死刑复核裁定书是直接送达到看守所的,送达当天就是执行日,因此对于死刑是否被复核,宋文代只有被执行或者收到复核裁定书当天才能知道。
□专家说法
重审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新刑法
宋文代被最高法裁定撤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而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其中对于贪污罪的条款进行了修改。那么宋文代重审是否会按照新的刑法标准审理?
对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认为,重审后,案件应当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就是说,刑法修正案九和修正案八的量刑哪个更对被告人有利、判罚更轻,便适用哪像法律。
最高法的裁定是撤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也就是说该案并未成为已决案件,而在重新审理时,有可能发生新旧刑法的冲突,因此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目前看,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案的判罚尺度和入罪门槛提高了,重审案件应当按照新刑法进行审理。
具体涉案内容
据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宋文代在担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预留、低价收购乾坤公司股权等手段非法获取乾坤公司股份517万多股,将股份溢价1000多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1月,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万元资金为自己注册成立公司。同时,宋文代在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中,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为乾坤公司投资发放的面积为2.9万多亩土地的19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变更为自己公司名下,将土地向外出租耕种并收取租金。8年间,宋文代共计收取租金1700多万元并占为己有。
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乾坤公司公款3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圣坤公司,并将乾坤公司购买的某金矿以圣坤公司名义非法转卖,贪污2500多万元。
2005年底到2006年,宋文代以投资办厂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借给乾坤公司的800万元公款,以自己亲戚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和经营活动,同时将乾坤公司价值1200多万元的黄金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