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规范安全饮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饮品安全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促进饮品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创建饮品名牌产品和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安全饮品规则。
目的和范围
1.1本规则规定了安全饮品认证的申请受理、检查和评定的程序的基本要求。
1.2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饮用水和软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乳制品类、酒类、冷冻饮品类、植物蛋白饮料类、茶叶及茶饮料类、固体饮料等产品实施饮品安全认证。
引用标准
GB/T27065-2004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GC21:2006 《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GB/T15486-2000 《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8346-2001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9011-2003 《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 审核指南》
GB14881-1994 《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ISO 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ISO/IEC导则7:1994 《合格评定用标准的编制指南》
ISO/IEC导则23:1982 《符合第三方认证制度用标准的表示方法》
ISO/IEC导则28:1982 《典型的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通则》
ISO/IEC导则53:1998 《第三方产品认证中利用供方质量体系的方法》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及饮品安全性评估 + 获证后监督
认证程序
认证 型式 初始工厂审核 认证结果的 获证后的
申请 试验 饮品安全性评估 评价与批准 监 督
认证单元划分和产品分类
5.1 认证产品单元的划分
5.1.1.认证产品单元按《安全饮品认证业务范围》划分。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划分;同一产品单元内,若工艺和原料有较大差异,应视作不同的产品单元。
5.1.2同一制造商,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视作不同的认证产品单元。
5.2产品的分类
产品分类是以《安全饮品认证产品分类》为基础,结合GB/T7635-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和CNAB-AG21:2004《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并根据对产品特点分析和风险评估考虑,下表已将每种产品划分到小类:
大类 中类代码 小类
小类代码 小类产品
03
食品、饮料的生产 03.03 03.03.02 果汁和蔬菜汁类
03.05 03.05.01 乳制品类
03.05.02 冰激凌类
03.05.03 冷冻饮品
03.06 03.06.02 豆乳品、植物蛋白饮料类
03.08 03.08.06 茶叶类
03.08.09 固体饮料
03.09 03.09.01 蒸馏酒类
03.09.03 葡萄酒类
注:原Q/A 0002—2004的分类已全部对应到各小类详见《安全饮品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认证申请受理
6.1申请安全饮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1) 有证实其为法律实体的文件;
(2) 有形成文件的产品标准;
(3) 能正常批量生产,且具备饮品安全保证能力;
(4) 对于经销商和批发商应有经营许可证,能持续提供消费者满意的饮品;
6.2申请认证组织需提交的资料
(1) 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2) 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件;
(3) 组织简介;
(4) 符合《饮品安全保证能力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
(5) 生产/服务的主要过程的流程图;
(6) 厂区地理位置及厂区平面布局图;
(7) 产品描述和工艺描述;
(8) 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9) 产品使用的标签;
(10) 原料和添加剂供应商清单;
(11) 近一年内产品送质量、卫生监督检测机构检测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型式试验
7.1 认证产品按以下要求获取型式试验抽样样品 (1) 抽样人员:为审核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
(2) 抽样时间:可在现场审核前,也可在现场审核时;
(3) 抽样地点:工厂成品仓库或市场;
(4) 抽样原则: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规格型号的,从该规格型号的产品中抽样;申请单元中有多种规格型号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型号并予抽样;以抽取距保质期最近、储藏条件较差的产品为宜;申请单元中有多种品种执行产品标准或技术参数不同时应分别抽取。
(5) 抽样数量:执行《安全饮品认证产品取样检测规则》
7.2 产品检验
初次认证的产品,应依据标准进行全项目的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由认证机构合格分包检验机构实施。(应是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验机构)。监审时也要型式试验检验结果。
7.3 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
依据《安全饮品认证技术规则》和《认证产品取样检测规则》实施。
7.4检测结果的评价
(1)型式试验全部试验项目中,同时出现2项及2项以上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时,判型式试验不合格;
(2)型式试验全部试验项目中,出现1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时,可用样品备份重新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单项测试,复试项目符合要求,仍判型式试验合格,复试时若该项指标仍不符合,则判型式试验不合格;
(3)只有当型式试验全部试验项目符合要求时才能通过检测。
初始工厂审查
8.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的饮品安全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及饮品安全性调查评估。
8.2 饮品安全保证能力的检查
8.2.1 检查准则
(a)《饮品安全保证能力要求》;
(b) 适用的法律法规。
(d) 企业符合《饮品安全保证能力要求》的管理体系有效文件。
8.2.2 审查方法
由认证机构派审核组对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依据审查准则,进行产品形成过程和销售过程的现场审核。执行《饮品安全保证能力审核规范》。
8.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初次和复评时主要审核产品生产过程(包括:原、辅料选择控制, 配料、配方控制,关键控制点的选择及关键限值的确定和主要生产设备,过程产品质量的检测与控制)、产品标准标签、内部检测结果、外部检测结果、取样检测结果与已评审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在监审时主要审核产品生产过程(包括:原、辅料选择控制, 配料、配方控制,关键控制点的选择及关键限值的确定和主要生产设备,过程产品质量的检测与控制;)、产品标准标签、内部检测结果、外部检测结果、取样检测结果与初审时的一致性;
8.3.1产品审核流程
产品生产 产品标准 企业内部的 外部检测机构的 产品取样 产品审核
过程审查 标签审查 检测结果抽查 产品检测结果验证 检验 结论
8.3.2检查准则
(a) 认证产品适用的标准;
(b)《安全饮品认证技术规则》、《认证产品取样检测规则》;
(c) 适用的法律法规。
8.3.3 审查方法
执行《安全饮品产品审核规范》实施产品一致性检查。
8.3.4产品的抽样与检测
8.3.4.1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时,同一产品属性,多种规格型号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签和包装箱、盒上所显示信息是否符合该产品的标准和适用的国家有关标签标准规定;
(2) 认证产品标示的性能指标(主要为涉及营养性能和安全的成份)是否与型式试验的测试样本一致。
8.3.4.2 应对每一申请单元产品近6个月的内部检测结果按以下方法验证其一致性:
(1) 确定生产天数(或批次)。自现场审核之日上推6个月;
(2) 确定在6个月中申请单元产品的生产天数(或批次量);
(3) 将生产天数(或批次量)开平方,以平方根作为抽样验证的天数(或批次)的数量;
(4) 将确定的抽样数量恰当分配到各生产月作为各月的抽样量;
(5) 提取各月样本(包括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验证产品的一致性。(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包装物及包装效果);
(6) 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要求,统计分析内部检测项目及实施的符合程度;根据验证的检测结果统计分析检测数据报告的准确程度;根据验证的检测报告统计分析检测结论的正确程度;由前述结论,结合企业送检或被监督抽查的检测报告,确认企业内部检测的可靠性、可信性及产品的一致性水平。
8.3.4.3 当申请单元产品的内部检测结果记录的验证,表明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提取样品进行现场见证试验。样品可从生产线末端或库房抽取,其实验可按该产品企业内部检测项目安排实施。
8.4工厂审查应覆盖范围
工厂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贮存场所,运输设施以及产品的市场终端控制现状。大型饮品企业具有不在同一地域多个产品加工厂场所的,初次工厂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主要加工场所,其他场所可采取验证相关文件、记录方式审查。
8.5 初始工厂审查所需时间
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证实申请认证产品的符合性证据充分,可以不安排初访;否则应安排初访。在初访时提取申请认证单元的产品样品,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初访所需时间一般为1—2个人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工厂或车间数量等。一般每个工厂每一申请单元产品为4—6个人日。
8.6饮品安全性调查评估
8.6.1 评估准则
执行《饮品安全性调查评估规范》安全性调查评估流程
搜索不良 调查评价危害 评价产品 评价安全 结
纪录 控制的有效性 质量水平 保证能力 论
认证评价与批准
9.1 由审核组依据审核发现按《饮品安全性调查评估规范》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后作出工厂审核的审核报告,并给出推荐结论。
工厂审查结论按以下原则作出:
(1) 工厂审查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审查结论为: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
(2) 工厂审查发现不符合,存在缺陷,审查结论为:给予三个月整改期,待整改完成,经审核组确认符合要求后,再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
(3)存在严重不符合,建议申请人撤消认证申请,6个月之后允许其重新申请。
9.2评价与批准
9.2.1认证机构技术评审部门组成评审组,根据审核组提交的饮品安全保证能力审核评审、产品审核评审、安全性调查评估评审的报告,进行以下综合评价:
a. 适用标准选择的正确性;
b. 认证审核过程的系统性、符合性;
c. 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客观性;
d. 审核发现的正确性;
e. 产品型式试验检验报告的符合性;
9.2.2评价合格后,由认证决定部门作出认证评定结论,报认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申请人颁发安全饮品认证证书。
获证后的监督
10.1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饮品安全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10.2 监督的频次
获证后自初次现场审核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以后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抽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临时监督抽查: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国家/行业抽查时发现不合格被曝光,或用户严重投诉(属实)的;
(2) 获证企业变更机构、生产条件和管理体系等变化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10.3 监督的内容
10.3.1 饮品安全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饮品安全保证能力要求》,检查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的饮品安全保证能力持续的有效性。对初次工厂审查未安排现场审核的不同地域生产场所,应予以适当安排。
在监督检查中《饮品安全保证能力要求》5、6、8、9、10、13、15为必查要素,其余要素可选查,但证书有效期内的两次监督检查必须覆盖全部的其余要素,监督检查时应对上次审核中开出的不符合项整改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数量的多少,并适当考虑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一般一个单元产品和一个生产场所为2—4个人日。
10.3.2 产品的监督检验
每次工厂监督检查时,应至少抽查获证产品的1/5,证书有效期的两次监督检查必须覆盖全部获证产品。
产品监督检验由审核组在企业生产产品的合格品中(包括仓库、市场、用户等处)随机抽取,产品检验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1) 利用工厂检测设备,在审核组成员监督下进行;
(2) 送认证机构合格分包检验机构检验(选择检测的实施方法和要求,同初次工厂审查;送样检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检测)。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它们对产品质量特性和安全性的影响程度,确定实施全项目检测或部分项目检测。
10.3.3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检查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检查主要检查其管理与使用的符合性。
10.3.4 利用其他检测结果
企业提供的最近6个月内获证产品的国家/行业监督抽查结果可以利用;企业在最近6个月内,获证产品送认证机构合格分包检验机构的结果,在饮品安全保证能力监督检查达到持续合格的条件下可以利用。
10.4 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饮品安全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的结果由认证机构的审核组作出现场评审意见,由认证决定部门进行评价。
监督检查评价为合格者,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并继续使用认证标志。若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逾期将被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认证证书的使用
11.1证书的内容
(1)证书的名称;
(2)获准认证组织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3)认证产品商标;
(4)依据的认证标准;
(5)认证所覆盖的范围,安全饮品认证证书上应注明通过认证的产品商标、生产地、种类、名称、执行标准和技术要求;
(6)颁证日期、换证日期以及证书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7)证书注册号;
(8)认证机构名称及安全饮品认证标志;
(9)认证机构证书专用章和负责人签名章;
(10)CNAS认可标志及注册号。
11.2证书的文种
(1)证书使用中文/英文打印;
(2)一个获证组织颁发中文/英文证书各一张,也可根据组织要求,加印同一证书;
11.3认证证书的使用
11.3.1获证组织在安全饮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招标、投标广告和产品目录上使用证书,以证明具有安全饮品认证证书规定范围内的饮品安全保证能力;
11.3.2证书使用者应充分注意在其出版物和广告宣传中,不得误导消费者对组织通过的认证内容产生误解;
11.3.3证书使用者希望公布与认证有关的产品试验报告的某些部分,必须得到认证机构的书面同意;
11.3.4证书使用者应就其认证产品过程进行更改或影响产品符合性的质量体系的更改通知认证机构;
11.3.5 证书的有效性
(1)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初次现场审核结束之日起,每隔12个月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获得通过,则保持其证书;否则,应撤销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失效。
(2)证书持有人拒绝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的,认证机构有权撤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3)证书有效期满前,为保持原认证产品的认证资格,企业应申请复评,复评合格,认证机构予以换证。
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12.1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需扩展认证产品,企业应办理扩大认证产品认证范围的申请,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大认证范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查和检测,并换发认证证书 。
(1)与已获证产品执行同一标准,且在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扩展认证产品,应将产品全部资料报认证机构审核,通过后可列入认证产品清单,可不再进行工厂审查,而在年度监督审核期间,对扩展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2)与获证产品执行不同标准的扩展产品,应按初次认证的产品对待。如属在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初始工厂审查可以免除;如在新增场所生产的则必须对新增生产场所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12.2 同一单元的产品缩减生产场所,认证机构收回该生产场所的该产品认证证书。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停产12个月以上或不再生产,应更改/减少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由认证机构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更改/减少覆盖范围的认证证书。
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产品主要成分、生产工艺或商标、名称、型号应与初审时始终保持一致,确实需要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有效日期与原证书相同。在评审中,如确认申请人所申请变更的获证产品应当另立申请单元的,按新的认证单元认证。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1认证证书的暂停
14.1.1有下列情况之一,认证机构有权决定暂停持证者使用安全饮品认证证书和安全饮品标志:
(1)监督审核结果表明认证产品达不到有关标准的要求,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2)不恰当的使用了证书或标志,如:制作了误导性的印刷品或广告而没有将其收回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3)用户对使用标志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经调查属实的;
(4)违反了认证方案或认证机构程序的规定;
(5)随意改变标志图形、尺寸、颜色等,而未向认证机构提交备案批准的;
(6)经认证机构与获证组织双方同意,持证方定时期的停产或其它原因;
(7)认证产品标准变更、证书持有者组织变更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换证的;
(8)不按时接受监督审核/检查;
(9)不能履行财务契约规定的付款义务。
14.2认证证书的撤消
14.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撤销获证组织的安全饮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1)经证后监督或复评,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获证产品组织已不再持续符合安全饮品认证的各项要求,经限期整改后验证无效;
(2)擅自超获证产品范围使用安全饮品标志;
(3)接到暂停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暂停认证证书期间持证者采取了不恰当的措施;
(4)买卖/转让标志标签;
(5)有消费者重大投诉或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经有效证实;
(6)获证产品组织被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查处;
(7) 获证产品组织转让企业、迁移生产地址、组织机构或生产工艺产生重大改变,拒绝认证机构追加的现场检查和饮品抽样检验。
14.3认证证书的注销
14.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注销安全饮品认证证书:
(1)持获证产品组织《安全饮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满,不再需要安全饮品认证注册的资格,则正常注销其资格。
(2)产品执行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了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3)持证者不再生产认证产品或停止了其业务。
15认证标志的使用
15.1获准认证和使用标志的组织应当接受我中心的监督检查;
15.2获证组织在安全饮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范围产品的标识、标签上按规定使用标志,以证明该产品质量符合安全饮品注册要求;
15.3标志使用者应充分注意在其出版物和广告宣传中,不得误导消费者对组织通过的认证内容产生误解;
15.4认证标志的使用不可使人误认为认证机构对使用者的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了批准;标志使用者受到认证机构的暂停/撤销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资格处理时,应立即在暂停/撤销认证产品的范围内停止使用和发放带有认证标志的所有或部分文件及宣传资料等,并将其所保存的标签要及时封存或返还。有发生违规行为,企业要负责由此所导致的所有后果;
15.5标志使用者应就其认证产品过程进行更改或影响产品符合性的质量体系的更改通知认证机构;
15.6安全饮品认证标志使用期限同认证证书;
15.7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8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15.9 加施方式与标志位置
安全饮品标志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
15.10 标志的管理
按《安全饮品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制定《安全饮品认证收费标准》。
附件
(1)《饮品安全保证能力要求》
(2)《安全饮品产品审核规范》
(3)《饮品安全性调查评估规范》
(4)《饮品安全保证能力要求审核规范》
(5)《技术评审规范》
(6)《认证产品取样检测规则》
(7)《安全饮品认证技术规则》
(8)《安全饮品标准的编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