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感调查
调查类型
安全感调查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准确、客观地把握广大人民群众对当前社会治安状况的反映以及对公共安全、社会治安次序的真实感受,及时反映“严打整治”斗争成果,进而找出、找准影响当前群众安全感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的群众工作。
抽样调查方案
基本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规范的原则;实用、可行的原则;连续性、可比性的原则;突出重点的原则。
调查对象
调查的对象为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调查内容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群众的安全感受;影响安全感受的主要因素;群众对当前社会治安状况的心理感受;群众对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满意程度。
调查时间
每年11月1日开始,11月10日结束,为期十天。
抽样方法
本次调查,每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为载体,在全国范围内通过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确定的在总样本的基础上,再每4户抽1户,每户调查1人,共10万人,作为群众安全感调查的总样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抽样基础方案,具体设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样方案,按照国家分配的样本量抽取样本单位。
调查组织保障
1、 安全感调查,由统计部门派调查员进行入户调查。
2、 调查员的选调,原则上要以县级统计局的工作人员为主,选派熟悉当地情况、责任心强的人以及社会志愿者认真做好调查工作。
3、 各级统计局要认真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工作,制订调查质量奖惩措施,确保调查数据准确。
4、 为使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在必要时,各级统计部门要向被抽中的有关人员做好宣传工作,使他们解除思想顾虑,如实反映情况。
5、 为了保证全国调查资料的范围、分类和计算方法的统一性,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调查方案的规定。
6、 要建立调查工作的质量责任制,调查员要对本调查小区的数据质量负责,如果发现调查数据不实的情况,必须返工重做。
7、 在调查实施过程中,国家统计局将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联合组成若干个督导组,深入调查小区,监督检查调查方案执行情况,指导相关工作。各级统计部门及其调查员必须认真接受督导组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改进工作。
8、 各级调查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将调查结果、特别是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向调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如有违反,则按《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22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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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抽样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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