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是国家对尚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学生组织的学历认定考试。它是教育考试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以学校办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宽进严出、教考分离为特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教育。
1.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1993~2007)是对尚不具备独立颁发
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
民办高校的一种学历认证考试。它是社会力量办学与国家考试相结合,
教考分离,宽进严出的
全日制高等教育,其办学主体是个人或民间机构出资建立的民办高校,是民办高等教育的一种,主要招生对象为刚从中等学校毕业出来的想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学历文凭考试只有专科层次,没有本科层次,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就读学校是在当地教委备案的办学机构。部分普通高校的
计划外招生也属于学历文凭考试。
2.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专业主要是应用性、职业型、社会急需的专业。专业教学计划按照原国家教委《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成<1992>18号),由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省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试点学校共同确定。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基础理论课程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专业和职业技能训练,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专业教学计划中课堂理论教学课程门数不少于15门,总学时不低于1500学时,实践性教学时间应安排15—20周。各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三年。
3.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是由试点学校进行招生并组织教学(全日制),学制一般为三年。学校按经市教委审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由市自考办组织主干课程的考试(一般不少于10门),其他课程由学校组织考试。
4.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本市从1995年起进行了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试点工作。目前,本市有三类学校参加了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一类是:按原国家教委《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经上海市民办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估由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民办高校,其筹办期间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另一类是按《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的暂行规定》举办的
高等教育机构,经评估后,成绩优良的学校可提出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申请,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第三类是在原高等学校与区县政府合办的基础上组建的社区学院。
本市规定的招生对象一般为未上高考录取线的学生。录取标准以当年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一般掌握在
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录取线下50分以内。招生检标准与普通高校体检相同。收费标准按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1.是与自学考试的区别: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是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形式,它强调了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它是一种学校教育的形式,除统考课程外,学校对其他课程有考试的自主权;由于是全日制教育的教学课时,所以在课程的设置上重视学生的知识面与动手能力的培养,一个专业一般设置25—27门教学课程(自学考试为13—15门);并且,学生的入学有一定的标准。
2.与普通全日制大学的区别:由于学校不具备颁发
学历证书资格,所以部分课程学校必须参加统考(一般为10门),另外,各统考课程没有补考,如不及格,只能参加下一次相同课程的统考,也可申请参加自学考试相同专业的相同课程的统考。修学期满,全部课程合格发给由市自考委和试点院校共同颁发的毕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超过四门者,由试点院校发给记实性的学业证明。如只有四门以下课程不合格,可保留学籍三年继续参加考试,全部课程合格后仍发给毕业证书。
取得
学历文凭考试资格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除30%的课程由所在学校自行命题组织考试外,其余70%的课程要参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包括全国统考课、省
统考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并经
思想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