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和
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
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
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
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学士学位按本目录的
学科门类授予。
二、本目录是在原《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的基础上,经过专家反复论证后编制。
三、本目录中注明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一级学科,可分属不同学科门类,此类一级学科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四、本目录中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的代码分别为二位和四位
阿拉伯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