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期限(
Duration)最先由Macaulay(1938)提出。 依Macaulay duration之定义,存续期限相同的
债券,不论
息票利率为何、不论是附息或
零息债券,皆视为有著相同”有效”到期期限(“effective”maturities)或”真正”到期期限(“true” term to maturities)之债券。简而言之,就是衍生工具的合约从签署到失效这段时间为存续期限。
存续期限是
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动敏感度的指标,亦可视为投资人收回其债券投资的资金所需时间的一个指标。 存续期限越长,债券价格对利率的变动越敏感。 存续期限与债券的年期(maturity)是不同的概念,年期一定程度上亦反映债券对
利率风险的敏感度,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年期越长,价格对利率的变动越敏感。 但由于债券价格对利率风险的敏感度同时受
票面利率、付息的频率及年期这些因素所影响,单是年期并不是债券对利率风险敏感度的好指标。
存续期限是综合了影响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动敏感度的各个因素而计算出来的一个指标。有了这一概念,各种债券和债券组合对
利率风险的敏感度便有了一个简单的、可直接相比较的衡量标准。
债券存续期限有两种常用的计算方式: Macaulay Duration和modified duration。 Macaulay
Duration的单位为年,如
票面利率及
市场收益率均为8%,每半年付息一次的10年期债券的存续期限为7.07年。以D代表存续期限,市场利率每变动1个百分点,债券价格就会随着变动D%(利率上升时,价格下跌;利率下跌时价格上升)。 由此可见,存续期限较长的债券(或债券组合)风险较高。若预期利率下滑,调整债券投资组合以拉长存续期限(可以通过调高长债的比重来达到)是理智的策略,因为一旦利率果真下滑,债券组合的价格升幅会较大。当然,若判断失误,所付出的代价亦会较为惨重。
期前不付息的
零息债券(zero-coupon bond)的存续期限,等同于其距离
债券到期的年数(term to maturity)。 所有在到期前有付利息的债券的存续期限,均较其距离到期的年数为短。 另外,若一切其他条件相同,
票面利率越高,债券的存续期限则越短。
从实务应用的角度观之,由于债券市场之交易型态中,存续期限限是买卖报价之重要依据,亦即在
流动性与
税负等条件皆相同之情况下,市场对一张
附息债券与另一张有着相同存续期限限之零息债券所要求的
殖利率是相同的。 以此当作零息债券殖利率曲线之估计值。因而可透过此种调整方式,将各附息债券之殖利率与其存续期限限之关系描绘出一条存续期限限殖利率曲线(yield toduration),以此当作零息
债券殖利率曲线之估计值。
王*于1997年5月20日以李*的房屋作抵押物,向某银行借款5万元,借期一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王*只偿还了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7000元,尚欠本金35000元及利息。此后直至2000年10月20日,王*未还其余款项,银行于2000年12月5日将王*和李*告上法庭,要求王*还款,李*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12条对
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限间作出了规定,“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
债权的
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条解释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间与诉讼时效挂钩,强调担保物权在其担保的
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仍有一定的存续期限间。
《
物权法》第202条却作出了与《担保法解释》第12条大相径庭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规定则强调,担保物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结合《物权法》195条和202条关于抵押权诉讼实现和时效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此次修改的《物权法》对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作出了颠覆性的修改,即只有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如果超过
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则抵押权人丧失上述权利。因此,为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物权法》生效后发生的抵押
法律关系中,抵押权人应当注重审查主
债权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