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主义法学是20世纪40年代出现的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思潮。主要代表人物有
卡尔·雅斯贝尔斯、
让·保罗·萨特、乔治·坎、
柯英和路易斯·芮克森斯等。其理论基础是存在主义哲学,关于法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的价值、自由和.责任等方面。认为法的存在是法学的出发点,法的本质、法的效力存在于法的事实即具体的案件和具体的法律冲突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抽象的法律规范之中;法的价值是一个非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理应获得客观的和先验的效力之理想客体,包括正义、自由、秩序、个人尊严、安全和生存等;自由是法的至上原则和最大价值等。存在主义法学虽未发展成为象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那样大的法学流派,但它的许多观点和主张深刻影响了西方社会和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行为。
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流行于6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维尔纳·迈霍菲尔、埃利希·费希纳,丹麦的格奥尔·柯恩和墨西哥的雷卡森斯·西奇斯。目前,该学派已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对西方法学有较大的影响。
存在主义法学理论散见于存在主义哲学家和受其影响的法学家的著作中,较为集中论述该体系的法学著作有:西奇斯的《人类生活、社会和法律》(1948)、柯英的《哲学原理》(1950)、迈霍佛的《法律与存在》(1954)等。主要观点是:
认力法是实现一定价值的规范体系,法所需要实现的基本价值包括正义、秩序,自由、安全、个人尊严等。在价值体系中,各种价值的性质和地位各不相同。法的最高原则是人身完全、财产享有、名誉保障、言论自由、隐私权和教育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