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特体系(英语:Westminster System)是沿循位于
威斯敏斯特宫的
英国议会所用之体制而形成的民主政府体制,是供立法机构运作的一整套程序。威斯敏斯特体系主要在
英联邦成员国使用,开始于19世纪中期的加拿大省份和澳大利亚各殖民地。除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还有印度、
爱尔兰共和国、
牙买加、
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
马耳他等国使用此制。其他形式的
议会制,如德国与意大利的体制,跟威斯敏斯特体系有很大不同。
威斯敏斯特体系的特点包括:政府的行政体系通常由立法机构的成员组成,高级行政官员组成内阁;行政与立法的两权制衡;反对党的存在;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级政府;
两院制;多元的利益集团体系;
两党制;单一选区多数决制;全国统管的
中央银行;宪法弹性。
威斯敏斯特体系的众多议事程序来自英国议会的公约、惯例、先例,这些成文或
不成文法则构成
英国宪法。跟英国不同,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多数国家有成文、明白写出的宪法;不过,公约、惯例、先例在这些国家仍有重要的功能,因为有时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定国家体制的重要元素。例如,
加拿大宪法没有提到内阁的存在、也没有指定行政长官的名号(总理);这是因为这些机构的产生及功能是在宪法条文之外逐渐形成的。
国家元首的地位乃为政府之象征,在英国便以Kiss Hands出名,尽管选举的大权是在国家元首的手上,但是实际上国家元首会明智地把手中权力放在民选的代议士手中。作为一位总统(广义的国家元首),有别于专制政权的领袖,会借由透明的过程取得权力,在1975的澳大利亚以及1926年的加拿大都奠定了这样的典范,都是相当好的例证,如果超出元首可行之权力都会被视作破坏传统的制度,也因为
成文宪法的出现,这些传统也开始变成具体化的法律以限制元首的权力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