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考专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行业部门对专门人才的需要,向全国考委提出
委托开考申请,由全国考委协调地方考试机构进行考试。
自1985年以来,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务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
国家财政部、统计局、司法部等19个国务院部委的委托,开考了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32个专科、本科和中专专业,为行业部门培养了大批
专门人才。
委托开考其实部门、行业根据本部门、行业人才需要情况,将干部培训(或继续教育)同自学考试的学历教育结合起来,由部门、行业组织干部学习,由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组织考试是自学考试开考方式的一种(自学考试的主要开考方式是面向社会开考)。
“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即报考对象不受限制;“部门委托开考的专业”,是指由行业或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委托
自考机构开考的专业,主要是为本部门、本行业培养需要的人才。
2、自学考试开考初期,部门委托开考专业只允许本部门、本行业的在职人员报考,并采取由部门、行业集体报名的方式,不接受非部门、非行业的人员报考。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对于专门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为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的省市决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除有特殊要求的“公安管理”、医学类(中医学本科专科、
临床医学专业)、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
护理学本科、专科专业)外,其他专业的报考对象不再限制。非部门、非行业的人员同样可以报考。
准考证号不同:面向社会开考专业
准考证的第7位为1、2;系统委托开考专业准考证的第7位为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