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8日,申请人李新英向法院提出申请称,顾文秀于2004年12月份离家出走,出走时患有
精神病,顾文秀出走后,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顾文秀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顾文秀,男,58岁,系申请人李新英之夫。因患有
精神病,于2004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3月25日在
河南日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顾文秀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顾文秀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李新英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顾文秀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民法通则》第
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