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组织法
1929年中国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规定
大学组织法,中国国民政府教育部1929年7月26日颁布。共26条。规定大学应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国立大学由教育部审察全国各地情形设立。由省、市政府设立者,为省立、市立大学。由私人或私法人设立者,为私立大学。大学之设立、变更及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学院,凡具备3个学院以上者,始得称为大学。不具备3个学院者,为独立学院,得分两科。
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得分若干学系,附设专修科;大学得设研究院。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4 种,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大学得聘兼任教员,但其总数不得超过全体教员的 1/3。大学设校务会,负责审议大学预算、院系之设立及废止、课程、内部各种规则、学生试验、训育事项及校长交议事项;大学各学院设院务会议,审议本院一切事宜;各学系设系务会议,计划本学系学术设备事项。大学修业年限,医学院 5 年,余均 4 年;大学生修业期满,考核成绩及格,由大学发给毕业证书。私立大学或私立独立学院校董会之组织及职权,由教育部定。大学或独立学院之规程,由教育部按照本法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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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8-24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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